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1791號
TCDM,113,中簡,1791,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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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承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16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承宇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承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其正值年輕 力盛,卻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以竊取方式侵犯他人 財產法益,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偏差,所為殊值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罪手段平和,竊得物品總價非高,犯罪所生之 損害尚屬輕微,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寶雅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和解並履行完畢之態度,復衡及被告自陳 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 ,其因一時失慮、誤觸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寶 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和解並履行完畢,足見被告之悔意 ,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 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 啟自新。
五、被告竊得之IE柔焦清透美肌粉餅1個、1028酪梨彈潤滋養唇 膜1個、KISSME睫毛精華保養液1個、星之冠頭皮氣墊按摩梳 (橢圓形)1個、百研抽繩式垃圾袋1個、妝漾-嫩足玻璃磨 腳器1個,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 與告訴人公司,然被告已與告訴人公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害 ,衡已賠償告訴人公司與所失物品價值相當之金錢,如本件 再對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將使其承受過度 之不利益,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睦股 113年度偵字第16349號
  被   告 謝承宇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承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2月24日16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由林 哲因擔任保安經理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 )寶雅文心門市店內,徒手竊取放置於販售架上之IE柔焦清 透美肌粉餅1個、1028酪梨彈潤滋養唇膜1個、KISSME睫毛精 華保養液1個、星之冠頭皮氣墊按摩梳(橢圓形)1個、百研 抽繩式垃圾袋1個、妝漾-嫩足玻璃磨腳器1個(價值總計新



臺幣【下同】1616元),得手後走至監視器死角區,以自備 鑰匙或以手割除、撕除商品外包裝之條碼後,未結帳即離開 現場。嗣林哲因發現遭竊,遂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寶雅公司委託林哲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承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哲因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 有上開商品條碼影本6張、商品暨現場照片9張、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取照片21張及和解書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前 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之 犯罪所得,因被告業已實際合法賠付告訴人並達成和解,爰 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振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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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