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1570號
TCDM,113,中簡,1570,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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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美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7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紛爭,竟率爾對告訴人甲○○ 為本案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顯然欠缺基本法治觀念,所為誠 屬不該;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素行、犯後態度、所生危害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管、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 」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 卷足憑,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應知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124號
被 告 乙○○ 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上午8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 0巷00號住處前,因不滿住處之圍牆前方空地遭甲○○之夫張 致維停放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請甲○○移開車輛遭 拒,而與抱著幼兒之甲○○發生口角,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 全之犯意,向甲○○恫嚇稱:「我今天沒有狠一點,狠一點, 我就把你四個輪胎都弄掉!」等語,使甲○○因而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甲○○及其夫張致維之財產安全。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三)告訴人 提出之錄影檔案光碟1張(同警詢光碟)及譯文4紙、錄音檔 案擷圖照片2張及現場照片2張。(四)出生證明書影本1紙 。(五)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表1紙 等資料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所犯法條: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 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佳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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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