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043號
TCDM,112,附民,2043,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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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043號
原 告 郭芷蕎
被 告 林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涉嫌對原告詐欺及違反洗錢 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 第2335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可參,依前揭 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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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