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974號
TCDM,112,金訴,2974,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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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974號
113年度訴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有成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巷0號
      陳雍文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5
          樓
      陳明煒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
          號
      吳恩廷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顏建良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鄭資原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被   告 林峻楷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高同文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9樓之5
      林信安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吳俊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蕭澺芯(原名:陳澺芯)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鄉○○路000巷000號
選任辯護人 趙福輝律師          
被   告 許家盛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9591號、第43448號、第43453號、第47357號、第51952號、第52
094號、第52101號、第53104號、第55936號、第56024號、第560
25號、第56093號、第56196號、第5623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
323號、第389號、第415號、第431號、第455號)及追加起訴(1
13年度偵字第153號、第154號、第2811號、第2812號、第2813號
、第2814號、第2848號、第3858號、第3859號、第6656號、第66
57號、第6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壬○○犯如附表一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庚○○犯如附表一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寅○○犯如附表一編號2、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子○○犯如附表一編號2、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2、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2、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丑○○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許○○犯如附表一編號7、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37至40、58所示之「王俊銘」、「毛昱文」、「城堡證券有限公司」、「天利基金公司」、「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李淑芬」之偽造印章及未扣案之偽造之「李靜宜」印章各壹個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1、41、43、45、47、48、63、64所示收款公司蓋印欄、經辦人員簽章欄、簽訂公司欄、立契約人欄、公司章欄、委託保管單位欄、收款公司印鑑欄所蓋印之「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俊銘」、「興盛資股份有限公司」、「華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同信儲值證卷部」、「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城堡證券」、「李淑芬」之印文共參拾柒枚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63、64所示經辦人員簽章欄、外務經理欄之「王俊銘」、「李淑芬」署押共肆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向善」之甲○○加入真實年籍姓名不 詳、綽號「彼愛」、「財神爺」之人所組成負責派遣車手前 往向遭詐之被害人收取款項之詐騙車手集團後,邀集通訊軟 體TELEGRAM暱稱「勿擾」之壬○○及暱稱「向上」之少年陳○ 倫(00年0月生,年籍姓名詳卷)擔任車手,庚○○基於招募 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招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蕭 兮」之己○○加入前開「彼愛」、「財神爺」等人所組成負責 向車手收取詐騙款項之詐騙水房集團後。甲○○、壬○○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 機關、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及隱匿犯罪所 得洗錢之犯意聯絡;己○○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行使偽 造公文書及隱匿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由其等所屬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先於民國112年7月7日上午某時,佯為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局、檢察官等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致電辛 ○○,向其佯稱:因其國民身分證、健康保險卡遭盜用,將凍 結其動產與不動產云云,致辛○○陷於錯誤。「彼愛」、「財 神爺」即以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壬○○、少年陳○倫於112年



7月13日中午12時30分許,至嘉義縣○○市○○里○○○00○0號嘉義 朴子春秋武廟廁所前,由少年陳○倫在旁把風,壬○○出面向 辛○○收取現金新臺幣(下同)37萬元及金融卡1張等物後, 壬○○、少年陳○倫即依甲○○指示,搭乘高鐵至臺中高鐵站, 於同日下午2時45分許,由少年陳○倫將上開現金37萬元及金 融卡1張置於高鐵站置物箱內,並將密碼告知甲○○。其後「 財神爺」遂通知甲○○及己○○一同至臺中高鐵站拿取置物箱內 財物後,由甲○○、己○○以不詳方式轉交予「財神爺」等人後 ,甲○○、己○○、壬○○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14日 上午8時42分許,佯為高階警官「高貴森」名義,傳送偽造 之「臺北地檢署公證處收據」公文書予辛○○以行使,表徵臺 北地檢署業已收取辛○○財物之意思,足生損害我國政府機關 公信及經辦案件正確性。
二、其後,共用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織田信長」之丙○○與寅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Morant」之乙○○、通訊軟體TE LEGRAM暱稱「丁丁」之子○○及丁○○所屬真實年籍、姓名不詳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藏鏡人」、「熊蓋讚」等人所組 成之車手集團,因經不詳方式知悉辛○○前已遭詐,欲故計重 施,丙○○、寅○○丑○○、乙○○、子○○及丁○○即基於與「藏鏡 人」、「熊蓋讚」等人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公務員名義 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甲 ○○、己○○、壬○○、庚○○等人就此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由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1日佯為檢察 官「黃敏昌」名義與辛○○聯繫,對其佯稱需再度交付財物, 辛○○因前案經警方聯繫察覺受騙,遂配合警方應允前往交款 以查緝取款車手,雙方並約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 許,在嘉義縣○○市○○里00○00號嘉義朴子醫院左側停車場, 交付現金61萬元。「藏鏡人」、「熊蓋讚」即以通訊軟體TE LEGRAM通知丙○○、寅○○、乙○○、子○○、丁○○等人,並指示丙 ○○前往指定地點準備面交、丁○○則至現場把風。過程中,丙 ○○因無現金可搭乘高鐵及購買飲品,而由子○○協助匯款至路 人帳戶後,請求路人協助購票,再由丁○○於112年8月11日中 午12時59分許,在嘉義縣○○市○○里○○○00○0號全家超商四海 門市內交付現金1000元予丙○○。嗣於同日下午2時20分許, 丙○○聽從指示至上址嘉義朴子醫院左側停車場向辛○○收取61 萬元時,為埋伏在現場之警員當場逮捕,並扣得附表二編號 8至12及14所示之物。
三、丙○○與寅○○、乙○○、子○○及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猴」 之丑○○(原名陳澺芯)另加入真實年籍、姓名不詳、通訊軟



TELEGRAM暱稱「小智」、「夢幻」、「双喜」等人所組成 之車手集團,負責聽從指示前往指定地點面交款項。丙○○、 寅○○丑○○、乙○○及子○○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洗錢、偽造私 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小智」、「夢幻」、「双喜」等人 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7日前不詳時間,以通訊 軟體LINE與戊○○聯繫,向其佯稱:可代受託人操盤買賣股票 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約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 許,至南投縣○○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太晟門市,面交現 金25萬元。「小智」、「夢幻」、「双喜」等人並在通訊軟 體TELEGRAM通知寅○○、乙○○、子○○、丙○○、丑○○等人上情, 乙○○遂刻印附表二編號8所示印章交付子○○轉交丙○○,「小 智」另通知丑○○於同日下午2時6分許,與丙○○在南投縣○○鎮 ○○路000號統一超商京鑫門市會合,由丑○○將其聽從指示列 印之附表二編號9至11所示之文件「存款單位或個人」、「 立契約書人」、「經辦人員簽章」、「收款公司蓋印」、「 簽訂公司」、「乙方代表人」等欄位上,自行蓋印偽造之「 戊○○」、「王俊銘」、「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後交 付丙○○,足生損害於戊○○、王俊銘、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丑○○即各自前往約定地點,欲由丙○○與戊○○見面, 交付附表二編號9至11所示文件並向戊○○收取款項;丑○○則 負責在旁把風,然因戊○○未依約前往而未行使上揭偽造公文 書。
四、丑○○黃彙雯(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加入「小智」、「夢幻 」、「双喜」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洗錢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意聯絡,分別為 下列犯行:
㈠、先由「小智」、「夢幻」、「双喜」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於112年7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賴憲政」與 莊○○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長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獲利云 云,致莊○○陷於錯誤,而約定於112年7月31日上午11時30分 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忠澤堂」交付現金20萬元。「 小智」、「夢幻」、「双喜」並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通知丑 ○○及黃○○,由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至 現場察看是否有警方埋伏,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通知黃○○ ,並在旁把風,黃○○旋於上午11時30分許,出示偽造之長坤 公司業務員「李淑芬」職員證供莊○○觀覽後,向莊○○收取現 金20萬元,並將偽造長坤公司負責人「李棟樑」、「李淑芬 」署押之合作契約、現金收款收據交予莊○○收執,足生損害



李○○李○○等人,款項得手後,即以不詳方式轉交予「小 智」、「夢幻」、「双喜」等人。
㈡、由「小智」、「夢幻」、「双喜」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於112年8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聯繫,向其佯稱: 可參加股票抽籤套利云云,致吳○○○陷於錯誤,約定於000年 0月0日下午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1前交付 現金40萬元。「小智」、「夢幻」、「双喜」並以通訊軟體 TELEGRAM通知丑○○黃○○,由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先至現場察看是否有警方埋伏,再以通訊軟體TE LEGRAM通知黃○○,並在旁把風,由黃○○於000年0月0日下午4 時許至上址,出示偽造之「李淑芬」職員證供吳○○○觀覽後 ,向吳○○○收取現金40萬元,足生損害於李○○,款項得手後 ,即以不詳方式轉交予「小智」、「夢幻」、「双喜」等人 。
㈢、由「小智」、「夢幻」、「双喜」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於112年5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城堡證券」與 王○○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約定於112年8月2日中午12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嘉義吳鳳南門市內交付現金73萬元。「小智」、 「夢幻」、「双喜」並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通知丑○○黃○○ ,由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至現場察看 是否有警方埋伏,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通知黃○○,並在旁 把風,由黃○○於112年8月2日中午12時許至上址超商內與王○ ○接洽,自稱為上開投資事業工作人員李○○,出示偽造之「 李淑芬」職員證供王○○觀覽後,向王○○收取73萬元,並將附 表二編號63所示蓋印偽造之「城堡證券」、「李淑芬」印文 及「李淑芬」之署押各1枚之現儲憑證收據予王○○,足生損 害於李○○,款項得手後,即以不詳方式轉交予「小智」、「 夢幻」、「双喜」等人。
五、丑○○、許○○加入「小智」、「夢幻」、「双喜」所屬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等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由「小智」、「夢幻」、「双喜」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於000年0月下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惠珠」、「康 雅欣」與方○○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方 ○○陷於錯誤,約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臺南市○○ 區○○里000○0號住處前交付現金75萬元。「小智」、「夢幻 」、「双喜」並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通知丑○○及許○○,由許 ○○先至現場察看是否有警方埋伏,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通



丑○○,並在旁把風,由丑○○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至 上址住處前,出示偽造之城堡證券業務員「李靜宜」職員證 供方德欽觀覽後,向方○○收取75萬元,足生損害於李○○,款 項得手後,即在上址附近街道上,將款項以靠近不詳車牌號 碼自用小客車,利用車輛開啟車窗玻璃丟擲至車輛內方式, 轉交予「小智」、「夢幻」、「双喜」等人。
㈡、由「小智」、「夢幻」、「双喜」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於,於112年7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謝○○聯繫,向其佯 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謝○○陷於錯誤,而約定於112年8月 28日上午11時24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0號麥當 勞速食店內交付現金60萬元。「小智」、「夢幻」、「双喜 」並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通知丑○○及許○○,由許○○先至現場 察看是否有警方埋伏,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通知丑○○,並 在旁把風,由丑○○於112年8月28日上午11時24分許至上開速 食店內,出示偽造之興盛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務經理「李靜 宜」職員證供謝○○觀覽後,向謝○○收取60萬元,並交付附表 二編號64所示蓋印偽造之「興盛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李 淑芬」印文共10枚及「李靜宜」之署押1枚之收款憑條予謝○ ○收執,足生損害於興盛資股份有限公司李○○,款項得 手後,丑○○即依指示搭乘高鐵至臺中不詳地點將收取之款項 交付予不詳虛擬貨幣處理商。
六、案經辛○○、莊○○、吳○○○、王○○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 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供述證據部分
㈠、證人己○○、壬○○、甲○○等人於警詢所為證述,就同案被告庚○ ○違反組織犯罪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係以立法排除 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 ,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上開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 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 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證人己○○ 、壬○○、甲○○等人於警詢所為證述,就被告庚○○涉犯組織犯 罪部分,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 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檢 察官、被告己○○、壬○○、甲○○、庚○○寅○○、子○○、丙○○、 丁○○、乙○○、丑○○及許○○(下稱被告十一人)及被告寅○○、 子○○、乙○○、丑○○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該等證 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2974號卷二第339頁至第340頁、 第420頁至第422頁;本院訴515號卷第320頁至第321頁), 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 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有違法、不當或其他瑕疵,且 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 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其餘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 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均經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 告十一人及被告寅○○、子○○、乙○○、丑○○之選任辯護人對此 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見本院金訴2974號卷二第340 頁至第367頁、第422頁至第454頁),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壬○○、甲○○、寅○○、子○○、 丙○○、乙○○、丑○○、許○○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並有112年8月27日偵 查報告(見偵7350號卷第3頁至第11頁)、112年8月29日偵 查報告(見他4377號卷第7頁至第12頁)、112年9月18日偵 查報告(見他8021號卷第7頁至第11頁)、112年9月19日偵 查報告(見他8134號卷第9頁至第10頁)、112年10月16日偵 查報告(見他8783號卷第7頁至第12頁)、112年10月19日偵 查報告(見他8932號卷第7頁至第11頁)、112年10月29日員 警職務報告(見偵39591號卷一第179頁)、112年11月25日 員警職務報告(見偵45453號卷二第451頁至第452頁)、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21日刑紋字第1126027998號



鑑定書(見偵53104號卷第389頁至第396頁)、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112年10月13日中市警鑑字第1120087442號鑑定書( 見偵56024號第447頁至第449頁)、丑○○之勘察採證同意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證物採驗報告(見偵56024號 第453頁至第475頁)、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見他8021號卷第69頁)、丙○○112年8月18日、10月2日、10 月1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9591號卷一第539頁至 第542頁、第613頁至第619頁;偵39591號卷二第23頁至第29 頁)、丑○○112年8月31日、112年10月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見偵56025號卷第169頁至第176頁、第187頁至第205 頁)、己○○112年8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少連偵 323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甲○○112年8月12日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見少連偵323號卷第85頁至第88頁)、壬○○112 年7月1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少連偵323號卷第103 頁至第109頁)、陳○倫112年7月1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見少連偵323號卷第143頁至第149頁)、庚○○112年10月24 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少連偵323號卷第305頁至第31 2頁)、黃彙雯112年10月2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 43453號卷二第415頁至第426頁)、丁○○112年8月31日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3448號卷第45頁至第51頁)、子○ ○112年10月2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52094號卷第3 3頁至第44頁)、寅○○112年10月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見偵52094號卷第323頁至第335頁)、許○○112年10月19日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57050號卷第101頁至第111頁 )、丙○○112年8月11日、112年8月18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現場照片(見 偵39591號卷一第53頁至第57頁、第77頁至第83頁、第549頁 至第553頁)、己○○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112年8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 少連偵323號卷第53頁至第59頁)、丑○○112年8月30日臺中 市政府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 及物品照片(見偵43453號卷一第61頁至第69頁、第73頁至 第109頁)、丑○○112年9月5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他8783號卷第213頁至第217頁 )、丁○○之本院112年聲搜字第001976號搜索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 場照片(見偵43448號卷第61頁至第67頁、第87頁至第99頁 )、子○○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2年10月23日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5209 4號卷第55頁至第61頁、第65頁至第71頁)、甲○○之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112年8月11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少連偵431號卷第59頁至第6 5頁、第69頁至第73頁)、壬○○112年7月13日第二分局文正 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見 少連偵431號卷第283頁至第287頁、第301頁至第305頁)、 庚○○之本院112年聲搜字第002530號搜索票(見偵52101號卷 第53頁至第59頁)、寅○○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 照片(見偵47357號卷一第77頁至第83頁、第87頁至第91頁 )、乙○○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51952號卷一第57頁 至第65頁)、丙○○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100張及對話譯文1 份(見偵39591號卷一第85頁至第193頁)、己○○手機擷圖( 見少連偵323號卷第33頁至第43頁)、丑○○手機擷圖(見偵4 5453號卷二第21頁至第367頁)、監視器畫面擷圖(見他737 7號卷第122頁至第132頁)、丁○○手機擷圖(見偵43448號卷 第101頁至第137頁)、子○○112年8月11日監視器畫面擷圖( 見他8021號卷第63頁至第67頁)、子○○手機擷圖(見偵5209 4號卷第75頁至第197頁)、寅○○手機擷圖(見偵47357號卷 一第93頁至第258頁)、壬○○手機擷圖(見少連偵415號卷第 349頁至第451頁)、陳○倫手機擷圖(見少連偵415號卷第45 3頁至第541頁)、乙○○手機擷圖(見偵51952號卷一第67頁 至第186頁)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十一人之自白確與事 實相符,堪以信採。
㈡、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另有告訴人辛○ ○於警詢所為指訴、112年7月13日詐欺車手影像及監視器畫 面擷圖(見偵39591號卷一第219頁至第221頁;少連偵323號 卷第195頁至第219頁)、112年8月11日查獲現場照片、監視 器畫面擷圖(見偵39591號卷一第223頁、第557頁至第578頁 )、告訴人辛○○之第一銀行、中華郵政、農會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12張(見偵39591號卷一第363頁至第373頁)、車號0 00-0000號、BAY-3985號車行紀錄(見他7377號卷第133頁至 第138頁)、辛○○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591號卷一第 231頁至第362頁)等件存卷可查;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一編號 3所示犯行,另有被害人戊○○於警詢所為指訴,車號000-000 0號車行紀錄(見他7350號卷第129頁至第133頁)、112年8 月8日監視器畫面擷圖及被害人戊○○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39591號卷二第527頁至第544頁;偵56025號卷第369頁 至第386頁)、丑○○手機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5453號卷二第 330頁至第348頁)、寅○○手機擷圖(見偵52094號卷第399頁



至第400頁)等件存卷可查;犯罪事實四㈠即附表一編號4所 示犯行,核與告訴人莊○○於警詢所為指訴情節相符,另有丑 ○○手機對話紀錄擷圖2張(見偵45453號卷二第212頁至第213 頁)、告訴人莊○○之112年9月2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見偵57115號卷第121頁至第124頁)、告訴人莊○○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見偵57115號卷第126頁、第132頁至第133頁)、 告訴人莊○○提出之合作契約、長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 款收據、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7紙(見偵57115號卷第135頁 至第142頁)、告訴人莊○○提出之京城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見偵57115號卷第143頁至第146頁)、告訴人莊○○提 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共20張(見偵57115號卷第147頁至第151 頁)等件存卷可查;犯罪事實四㈡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 核與告訴人吳○○○於警詢所為指訴情節相符,另有丑○○手機 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5453號卷二第356頁至第357頁)、告 訴人吳○○○112年9月1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57102 號卷第127頁至第133頁)、告訴人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7102號卷第139頁至第140 頁、第142頁)、告訴人吳○○○提出之中信銀行、華南銀行、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57102號卷第143頁至第152 頁)、告訴人吳○○○提出之對話紀錄及天利(盧森堡)投資 基金現儲憑證收據(見偵57102號卷第154頁至第179頁)等 件存卷可查;犯罪事實四㈢即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核與告 訴人王○○於警詢所為指訴情節相符,另有丑○○手機對話紀錄 擷圖(見偵45453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11頁、第352頁至第35 3頁、第358頁至第363頁)、告訴人王○○112年9月20日、112 年11月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57114號卷第121頁 至第124頁;偵2811號卷第30頁至第33頁)、告訴人王○○112 年9月20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見偵57114號卷第125頁至第133頁)、告訴人王○○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811號卷第 34頁、第36頁至第37頁)、告訴人王○○提出之對話紀錄及現 儲憑證收據(見偵2811號卷第45頁至第72頁、第77頁至第93 頁)等件存卷可查;犯罪事實五㈠即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 核與被害人方○○於警詢所為指訴情節相符,另有113年3月14 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153號卷第55頁)、丑○○手機對話紀 錄擷圖(見偵45453號卷二第48頁至第59頁)等件存卷可查



;犯罪事實五㈡即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核與告訴人謝○○於 警詢所為指訴情節相符,另有告訴人謝○○之112年9月8日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57738號卷第121頁至第124頁) 、告訴人謝○○112年9月8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興盛資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8月24日現儲憑證收據(見偵57738號卷第125頁至第129頁 、第133頁至第143頁)、告訴人謝○○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99 張(見偵57738號卷第145頁至第243頁)、112年8月28日監 視器畫面擷圖22張(見偵57738號卷第445頁至第455頁)、 丑○○手機對話紀錄擷圖(見他8783號卷第342頁)等件存卷 可查,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十一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 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 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 分贓物之行為,仍應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 被告壬○○、丙○○、丑○○供稱其等所面交取得之款項得手後, 分別依指示交付甲○○、己○○、「小智」指定之人,以轉交回 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情,可知被告等如順利取得告訴人 及被害人因受騙所交付之現金,即係直接轉交共犯,是由此 犯罪計畫觀之,被告等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實乃透過片段取 款過程,使偵查機關難以溯源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以求終局取得詐欺之犯罪所得。從而,被告壬○○、丙○○、丑 ○○既擔任前往現場與被害人面交、收取款項之人,而被告己 ○○、甲○○負責指示壬○○將款項放置指定地點後前往收水、被 告寅○○、子○○、丁○○、乙○○、丑○○、許○○負責指示丙○○、黃 彙雯,及至面交地點勘查現況、把風等行為,待丙○○、丑○○ 收取款項後依指示上繳或放置指定地點,其等主觀上均明知 所收取之款項為不法之詐欺所得,客觀上則透過面交後層層 轉交等方式掩飾或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使其來源形式上 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意,以製造金流斷點之風 險,顯已非單純處分贓物可以比擬,洵屬著手於洗錢防制法 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縱因其後犯罪事實二所示告訴人辛○ ○配合警方誘捕偵查、犯罪事實三告訴人戊○○未前往面交, 使被告丙○○未及將財物交付即為警查獲,而未發生製造金流



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亦 僅係被告寅○○、子○○、丙○○、丁○○、乙○○丑○○等人一般洗 錢犯行未能得逞之未遂犯,仍無解其洗錢犯行之成立。公訴 意旨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漏未論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 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就犯罪事實四、五部分漏未論及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既遂罪,均有未洽,惟因此 部分均與已起訴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 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犯行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本 院復已告知被告寅○○、子○○、丙○○、丁○○、乙○○丑○○、許 ○○等人上揭罪名(見本院金訴2974號二第417頁;本院訴515 號卷第319頁),無礙於被告等人防禦權之行使,自得併予 審理,附此敘明。
㈡、次按刑法第212條所定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罪,係指變造操行證書、工作證書、畢 業證書、成績單、服務證、差假證或介紹工作之書函等而言 ,此等文書,性質上有屬於公文書者,有屬於私文書者,其 所以別為一類者,無非以其或與謀生有關,或為一時之方便 ,於公共信用之影響較輕,故處刑亦輕,乃關於公文書與私 文書之特別規定;又在職證明書,係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 證書,偽造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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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