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673號
TCDM,112,訴,673,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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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號
112年度訴字第6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華漢



現另案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
被 告 孫薏婷


選任辯護人 宋易軒律師
被 告 羅祥寧


潘博文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被 告 張泉盛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0979號、第50980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624號)及移
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9月13日上午11時整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 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 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 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 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整宣



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因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 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 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 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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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