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94年度,781號
CYDM,94,嘉簡,781,200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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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嘉簡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卯○○
      癸○○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勝夫律師
被   告 寅○○
           1號
      壬○○
      辰○○
      甲○○
      戊○○
      庚○○
      辛○○○
      乙○○
      丙○○
      己○○
      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振宏律師
被   告 丑○○○
      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
年度偵字第5450、6434號、93年度發查偵字第70號、94年度偵字
第5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
326、14732、16237、16733、17346、17842號,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426、2712號)後,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子○○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印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印文沒收。
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印文沒收。




癸○○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印文沒收。
寅○○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印文沒收。
壬○○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印文沒收。
辰○○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印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印文沒收。
甲○○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印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印文沒收。
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印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印文沒收。
庚○○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印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印文沒收。
辛○○○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印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印文沒收。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印文沒收。
被告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印文沒收。
己○○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印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印文沒收。
巳○○○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四所示之印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十四所示之印文沒收。
丑○○○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印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印文沒收。
丁○○○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十六所示之印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法條,除補充如後述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件就被告戊○○部分,於上開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內應補充其所明知無捐款情事之「 謝傳旺陳連興簡鎮江沈慧娟、廖娙芸、何堂梁、何玲 枚、李秋礽、劉美月」等人(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度偵字第2426、2712號併案部分)、犯罪時間應更正為「 88年起至91年止」。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依刑法第21 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法宣告沒收之 。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16人及其中被告癸○○巳○○○之 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 為:




㈠、被告子○○:被告所犯2罪願受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之宣告。被告應捐新台幣( 下同)10萬元給慈善機構即家扶基金會。
㈡、被告卯○○:被告願受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日,緩刑2年之宣告。被告應捐2 萬元給慈善機構即 家扶基金會。
㈢、被告癸○○:被告願受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 日,緩刑2年之宣告。被告應捐3萬元給慈善機構即 紅十字會。
㈣、被告寅○○:被告願受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300 元折算1日,緩刑2年之宣告。被告應捐5萬元給慈善機 構即家扶基金會。
㈤、被告壬○○:被告願受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日,緩刑2年之宣告。被告應捐5萬元給慈善機構即 家扶基金會。
㈥、被告辰○○:被告所犯2罪願受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之宣告。被告應捐新台幣( 下同)7萬元給慈善機構即腦性麻痺協會。
㈦、被告甲○○:被告所犯2罪願受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之宣告。被告應捐新台幣( 下同)10萬元給慈善機構即仁愛慈善會。
㈧、被告戊○○:被告所犯2罪願受各處有期徒刑5月、3 月,如 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4 年之宣告。被告應捐新 台幣(下同)15萬元給慈善機構即家扶基金會。㈨、被告庚○○:被告所犯2罪願受各處有期徒刑4月、3 月,如 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3 年之宣告。被告應捐新 台幣(下同)12萬元給慈善機構即腦性麻痺協會。㈩、被告辛○○○:被告所犯2罪願受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 年之宣告。被告應捐新台幣 (下同)12萬元給慈善機構即紅十字會。
、被告乙○○:被告願受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日,緩刑 2年之宣告。被告應捐3萬元給慈善機構即 家扶基金會。
、被告丙○○:被告願受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日,緩刑2年之宣告。被告應捐2 萬元給慈善機構即 家扶基金會。
、被告己○○:被告所犯2罪願受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 年之宣告。被告應捐新台幣( 下同)10萬元給慈善機構即腦性麻痺協會。
、被告巳○○○:被告所犯2罪願受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 年之宣告。被告應捐新台幣 (下同)9萬元給慈善機構即陽光福利基金會。、被告丑○○○:被告所犯2罪願受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 年之宣告。被告應捐新台幣 (下同)10萬元給慈善機構即私立仲埔教養院。、被告丁○○○:被告願受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 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之宣告。被告應共捐5萬元給慈善機 即腦性麻痺協會、殘障協會、家扶基金會。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被告子○○卯○○癸○○辰○○甲○○、戊○ ○、庚○○辛○○○乙○○丙○○己○○、巳○○ ○、丑○○○、丁○○○均已依上述合意內容完成捐款,有 其等提出之卷附匯款單可佐。
㈡、被告寅○○壬○○尚2 人尚未依上述合意內容完成捐款,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3、4項規定:「當事人如有第45 5條之2第1項第2款至第4 款之合意,法院應記載於筆錄或判 決書內。法院依協商範圍為判決時,第455條之2第1項第3款 、第4 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即就被告寅○○壬○○上述合意捐款部分,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附此敘 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 條之4第2項、第455條 之8、第454條,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 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第74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 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 、第6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一、被告子○○持以申報之89、90、91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 上偽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
二、被告卯○○持以申報之89、90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上偽 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
三、被告癸○○持以用其子張國麟名義申報之89年度民主進步黨 捐款收據上偽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四、被告寅○○持以申報之89、90、91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 上偽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
五、被告壬○○持以申報之89、90、91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 上偽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
六、被告辰○○持以申報之89、90、91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 上偽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
七、被告甲○○持以申報之90、91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上偽 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




八、被告戊○○持以申報之89、90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上偽 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
九、被告庚○○持以申報之89、90、91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 上偽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
十、被告辛○○○持以申報之89、90、91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 據上偽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十一、被告乙○○持以申報之90、91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上 偽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
十二、被告丙○○持以申報之91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上偽造 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
十三、己○○持以申報之89、90、91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上 偽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
十四、巳○○○持以申報之87、89、90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 上偽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
十五、丑○○○持以申報之88、90、91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 上偽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及持以用其女 陳姿樺名義申報之89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上偽造之民 主進步黨及主任委員印文各1枚。
十六、丁○○○持以用其夫林清全、其女陳茹玉名義申報之88、 90、91年度民主進步黨捐款收據上偽造之民主進步黨及主 任委員印文各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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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