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2年度,99號
TCDM,112,原金訴,99,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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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0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穎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沈岳樑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翁梓堯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6552、36859、36861、39329號、44906號及11
1年度少連偵字第459號),及移送併辦審理(111年度偵字第369
03號、112年度偵字第10285號),暨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
0285號),本院合併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IPHONE 7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沈岳樑犯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IPHONE X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翁梓堯犯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四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佳樺(綽號「順利」、「小馬」,另行審結)及郭柏彥( 綽號「多多」,另行審結)於民國000年0月間,共同基於發 起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在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



軟體」)以「順利」及「招財」之暱稱,發起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負責收取某電話 詐欺機房成員(下稱電話機房)向他人詐得之贓款後,再交 予某「水房」所指派之成員。林佳樺及郭柏彥為與該「電話 機房」及「水房」共同完成詐欺取財之犯行,乃共同基於發 起後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林佳樺並出於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親自招募或透過「廖士和」 或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者介紹後,由林佳樺面試之方 式,陸續招攬有參與犯罪組織犯意之丁○(飛機軟體名稱「 日落」)擔任「三線車手」;沈岳樑(綽號「阿維」,或載 為「阿緯」,飛機軟體名稱「藍寶堅尼」)擔任「二線車手 」及「三線車手」;陳盛弘(綽號「阿孔」,飛機軟體名稱 「魑魅魍魎」,另行審結)擔任「二線車手」;黃念祖(所 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非本案起訴範 圍,另行審結)、何人韋(綽號「企鵝」,另行審結)、豐 佳綉(綽號「保力達」,另行審結)擔任「一線車手」;另 有參與犯罪組織犯意之翁梓堯(綽號「大飛」,所犯違反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非本案起訴範圍)、戴 逸威(所犯詐欺等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 109號及111年度金訴字第2072號判處罪刑在案)經「張清岳 」、「麥可」招攬後,加入擔任「二線車手」,暨馬景(所 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非本案起訴範 圍,另行審結)、鍾博恩(另案偵辦)、詹博皓(另案偵辦 )、少年吳○平透過「陳添進」、「安迪」、「劉興奇」招 募後,亦加入擔任「一線車手」,而共組3人以上,具有內 部分工及上命下從之階層體系,在一段時間內持續領取被騙 者錢財,以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騙所得本質及去向之詐欺 車手集團組織。其等之運作模式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及所在之一 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林佳樺及郭柏彥主持、操縱該犯罪組 織之運作,分配工作機使用,在飛機軟體「工作群組」內, 以「順利」或「招財」之暱稱,指揮「一線車手」持金融帳 戶提款卡提領遭詐騙者匯入之款項後,轉交予「二線車手」 ,再由「三線車手」向「二線車手」取款,並轉交予林佳樺 、郭柏彥或指派之人後,由郭柏彥將所得款項交予「水房」 所派來之不明人士,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而丁○、陳盛弘 、沈岳樑、翁梓堯、馬景、黃念祖、何人韋、豐佳綉、鍾博 恩、詹博皓、少年吳○平則可獲取報酬,以參與該車手組織 。
二、林佳樺、郭柏彥、丁○、陳盛弘、沈岳樑、翁梓堯、馬景、



黃念祖、何人韋、豐佳綉及戴逸威、少年吳○平、鍾博恩、 詹博皓(後4人非本案被告)即分別為如下之行為: ㈠「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4月11日,先對朱靜華林少琳李至偉及鄧小樺佯稱:「妳(你)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 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 解除設定」云云,致使朱靜華林少琳李至偉及鄧小樺均 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行為。待匯款完成後, 林佳樺、郭柏彥即在該「工作群組」內,使用「順利」之暱 稱指示,嗣由「一線車手」黃念祖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提款行 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車手」沈岳樑,再由沈岳樑將 所得款項交予郭柏彥,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 得之去向及所在。
 ㈡「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5月20日,先對潘佩儀、鄭依姍 、侯怡君、蕭承家、林峯秀及簡翔琳佯稱:「因為網路交易 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 使潘佩儀、鄭依姍、侯怡君、蕭承家、林峯秀及簡翔琳均陷 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行為。待匯款完成後,林 佳樺、郭柏彥即在該「工作群組」內,使用「招財」之暱稱 指示,「劉興奇」接獲指示後即招募少年吳O平,嗣由「一 線車手」少年吳O平為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行為,並將所得 款項交予「二線車手」翁梓堯(此部分所犯詐欺等罪,業經 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判處罪刑在案,非本案起訴 範圍),再由翁梓堯將所得款項交予「三線車手」沈岳樑轉 交予郭柏彥,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及所在。
 ㈢「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5月25日,先對王植弘及謝佳妧 佯稱:「妳(你)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 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 致使王植弘及謝佳妧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三所示之匯款 行為。待匯款完成後,林佳樺、郭柏彥即在該「工作群組」 內,使用「順利」之暱稱指示,嗣由「一線車手」黃念祖為 如附表三所示之提款行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車手」 陳盛弘,再由陳盛弘將所得款項交予「三線車手」沈岳樑轉 交予郭柏彥,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及所在。
 ㈣「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5月31日,先對楊奕霖及許升瓏 佯稱:「妳(你)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 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 致使楊奕霖及許升瓏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四所示之匯款 行為。待匯款完成後,林佳樺、郭柏彥即在該「工作群組」



內,使用「順利」之暱稱指示,嗣由「一線車手」黃念祖為 如附表四所示之提款行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車手」 戴逸威(所犯詐欺等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 、109號及111年度金訴字第2072號判處罪刑在案),再由戴 逸威將所得款項放在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運動公園之廁所內後 ,林佳樺、郭柏彥再於該「工作群組」內,指示「三線車手 」沈岳樑前去廁所拿取該款項,並持之前往臺中市○○區○○路 00號前,於同年6月1日凌晨0時11分許交予林佳樺,以此方 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㈤「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6月1日先對柯建霆佯稱:「因網 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 云,致使柯建霆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五所示之匯款行為。 待匯款完成後,林佳樺、郭柏彥即在該「工作群組」內,使 用「順利」之暱稱指示,嗣由「一線車手」黃念祖為如附表 五所示之提款行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車手」戴逸威 (所犯詐欺等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109 號及111年度金訴字第2072號判處罪刑在案),再由戴逸威 交予某不詳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 去向及所在。
 ㈥「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6月17日先對卓雅芝、黃耿哲、 林紫羚及陳楷勛佯稱:「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 ,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使卓雅芝、黃耿哲、林 紫羚及陳楷勛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六所示之匯款行為。 待匯款完成後,林佳樺、郭柏彥即在該「工作群組」內,使 用「順利」之暱稱指示,「陳添進」接獲指示後即招募馬景 ,嗣由「一線車手」馬景為如附表六所示之提款行為,並將 所得款項交予「二線車手」翁梓堯,再由翁梓堯交予「三線 車手」沈岳樑轉交予郭柏彥,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 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㈦「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6月22日先對詹千誼、陳淑鳳、 范氏清玄、黃寶慶及歐冠汝佯稱:「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 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使詹千誼、 陳淑鳳、范氏清玄、黃寶慶及歐冠汝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 表七所示之匯款行為。待匯款完成後,林佳樺、郭柏彥即在 該「工作群組」內,使用「順利」之暱稱指示,「安迪」接 獲指示後即招募鍾博恩、詹博皓,嗣由「一線車手」鍾博恩 及詹博皓為如附表七所示之提款行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 二線車手」陳盛弘,再由陳盛弘轉交予某不詳之人,以此方 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㈧「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8月16日先對蔡佳珍陳歆雅



許𦱀倩、丙○○、乙○○、汪欣怡及曾文龍佯稱:「因網路扣款 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 使蔡佳珍陳歆雅、許𦱀倩、丙○○、乙○○、汪欣怡及曾文龍 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八所示之匯款行為。待匯款完成後 ,林佳樺、郭柏彥即在該「工作群組」內,使用「順利」之 暱稱指示,嗣由「一線車手」何人韋為如附表八所示之提款 行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車手」陳盛弘,再由陳盛弘 交予「三線車手」丁○(附表八編號10、11之乙○○、丙○○部 分)或不詳之人(附表八其餘部分)後轉交予郭柏彥,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㈨「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8月18日先對洪鈺展及余奕萱佯 稱:「妳(你)在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 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 使洪鈺展及余奕萱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九所示之匯款行 為。待匯款完成後,林佳樺、郭柏彥即在該「工作群組」內 ,使用「順利」之暱稱指示,嗣由「一線車手」豐佳琇為如 附表九所示之提款行為,並將所得款項交予某不詳之人,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㈩「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8月8日先對魏美蓮佯稱:「妳在 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之商品,因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會重複 扣款,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云,致使魏美蓮陷於錯誤 ,而為如附表十所示之匯款行為。待匯款完成後,林佳樺、 郭柏彥即在該「工作群組」內,使用「順利」之暱稱指示, 嗣由「一線車手」何人韋為如附表十所示之提款行為,並在 臺中市南屯區之文心森林公園外,將所得款項交予「二線車 手」沈岳樑,再由沈岳樑交予「三線車手」丁○轉交予郭柏 彥,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電話機房」某成員於111年8月30日先對黃喻星佯稱:「因 網路交易設定錯誤成高級會員,須操作ATM來解除設定」云 云,致使黃喻星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匯款行為 。待匯款完成後,林佳樺、郭柏彥隨即在該「工作群組」內 ,使用「順利」之暱稱指示,嗣由「三線車手」丁○將如附 表十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二線車手」陳盛弘轉交 予「一線車手」豐佳琇,由豐佳琇為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提款 行為,並擬將款項交予「二線車手」陳盛弘。然因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111年8月30日20時許,持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欲拘提陳盛弘 時,發現豐佳綉有與陳盛弘碰面,且至臺中市○○區○○路0段0 00號之臺中西屯郵局提領款項,乃上前盤查並以現行犯逮捕 豐佳綉,而在豐佳綉身上扣得如附表十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



款卡、現金新臺幣(下同)3萬900元(其中900元係由員警 於查獲豐佳綉後而領出)及IPHONE XR手機1支;在陳盛弘處 扣得現金8萬200元、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提款 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及IPHONE 11手機1支等物,陳盛弘始未能將所得贓款往上交予「三線 車手」丁○。
三、其餘查獲經過及相關扣案物: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111年8月31日14時40分許 ,在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289巷內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 之拘票拘提黃念祖,扣得現金6萬5000元及IPHONE 13pro手 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等物。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111年9月1日15時17分許, 在臺中市中區建國路與成功路口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 拘票拘提沈岳樑,扣得IPHONE X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1支等物。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111年9月15日15時45分許 ,在臺中市沙鹿區中航路1段「展伸停車場」內持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拘提、搜索林佳樺 及郭柏彥,在林佳樺身上扣得IPHONE 13 PRO手機(含門號0 000000000號SIM卡)1支,並在郭柏彥身上扣得IPHONE 13 P R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及IPHONE 7手機1 支;於同日16時23分許,在丁○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2樓之1住處內,扣得IPHONE 7手機1支及IPHONE 11手機1 支等物。
四、案經朱靜華林少琳李至偉、鄧小樺、潘佩儀、鄭依姍委 由鄭慈蒑、侯怡君、蕭承家、林峯秀、簡翔琳、王植弘、謝 佳妧、楊奕霖、卓雅芝、黃耿哲、林紫羚、陳楷勛、陳淑鳳 、范氏清玄、黃寶慶、歐冠汝、蔡佳珍、許𦱀倩、丙○○、乙 ○○、曾文龍及余奕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魏美 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 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 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本案相關



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開規 定,自不得採為被告丁○、沈岳樑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 名之證據,是本判決所引用證人之警詢筆錄,僅於認定被告 犯加重詐欺罪、洗錢部分具有證據能力。除上述以外,因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明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 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 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此乃因簡式審判程序,貴 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 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亦即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 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 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 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 ,亦無庸適用。是以,本案既依上開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則本判決所採用之證據,皆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 ,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犯罪事實亦表認罪,對各項證據皆 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 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是本判決下列所採用 之證據,皆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沈岳樑、翁梓堯於警詢或偵 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就各自所參與之犯行坦承不諱 ,並經同案被告郭柏彥、陳盛弘、馬景、黃念祖、何人韋 、豐佳綉於警偵及本院,暨共犯詹博皓、鍾博恩於警詢、偵 查,共犯戴逸威、吳O平於警詢時,各就其等有關之參與部 分供認在卷,復據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及證 人黃昭明、鄭慈蒑於警詢證述明確(伊等於警詢、偵查、本 院中未經具結之證述,僅用以證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 罪名,下同),並有下列證據附卷得憑,足認被告丁○、沈 岳樑、翁梓堯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甚值採信。
 ⒈被害人、告訴人報案、匯款及遭騙之相關證據:⑴附表一:① 告訴人朱靜華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朱靜華用以匯款 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見111偵36859卷第195-196 頁,111少連偵459卷二57-58、67-69、79-81、89-91、97-9 9頁),②告訴人林少琳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林少



琳用以匯款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36859卷 第205-206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03、113-115、129-133 頁),③告訴人李至偉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 (見111偵36859卷第211-212頁,111少連偵459卷○000-000 、143-145、151-154頁),④告訴人鄧小樺遭詐騙資料: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圓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之網路轉帳交易 畫面截圖、告訴人鄧小樺用以匯款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 影本(見111偵36859卷第217-218頁,111少連偵459卷○000- 000、163-173頁);⑵附表二:①告訴人潘佩儀遭詐騙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 局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告訴人潘佩儀用以匯款之中華郵政鳳山五甲郵局帳戶存 摺封面、內頁影本(見111偵36859卷第223-224頁,111少連 偵459卷二第177-190頁),②告訴人鄭依姍遭詐騙資料: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鄭依姍書立之委 託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6859卷第229- 230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191-192、197-200、205-206頁 ),③告訴人侯怡君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之轉帳交易畫面 翻拍照片(見111偵36859卷第235-237頁,111少連偵459卷 二第207-208、217-228頁),④告訴人蕭承家遭詐騙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小潘鳳梨酥等 搜尋畫面、匯款之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見111偵36859卷 第253-255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29-230、235-242頁) ,⑤告訴人林峯秀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之轉帳交易畫面翻 拍照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見111偵36859卷 第259-260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43-244、249-258頁) ,⑥告訴人簡翔琳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匯款之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見111偵36859 卷第265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59-262、265頁);⑶附表 三:①告訴人王植弘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6861卷第 95-96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85-386、389頁),②告訴人 謝佳妧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之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 、告訴人謝佳妧用以匯款之中華郵政金融卡照片(見111偵3 6861卷第99-100頁,111少連偵459卷○000-000、397-399、4 06、410-412頁);⑷附表四:①告訴人楊奕霖遭詐騙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扣款資料、臺幣帳戶明細、 楊奕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少連 偵459卷二第413、421-第431頁),②告訴人許升瓏遭詐騙資 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匯款14021元(手續費15元)之轉帳交易明細 表、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見111偵36861卷第10 3-104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33-434、437-447頁);⑸附 表五:告訴人柯建霆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翻拍照片(見111偵36861卷第107-10 8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51-452、455-459頁);⑹附表六 :①告訴人卓雅芝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匯款49910元、49910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對話紀錄截圖(見111



偵36859卷第267-第270頁,111少連偵459卷○000-000頁), ②告訴人黃耿哲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29985元、29985 元、17985元之轉帳交易明細表、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 示畫面、暱稱「陳」人通訊軟體LINE個人首頁截圖(見111 偵36859卷第275-276頁,111少連偵459卷二第289-290、297 -307、333-341頁),③告訴人林紫羚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 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18901元、20058元之轉帳交易 畫面截圖、告訴人林紫羚用以賄款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見111偵36859卷第283至285頁,111少連偵459卷 二第343-344、347-360頁),④告訴人陳楷勛遭詐騙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 口分局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匯款99988元、99988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見111偵36859卷第291-292頁 ,111少連偵459卷二第361-362、365-368、373-378、383-3 84頁);⑺附表七:①告訴人詹千誼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 款9998元(手續費15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461、465 -第471頁),②告訴人陳淑鳳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 少連偵459卷二第475-第484頁),③告訴人范氏清玄遭詐騙 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2998 5元(手續費15元)、29985元(手續費15元)之轉帳交易明 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 487-506頁),④告訴人黃寶慶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辰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匯款29988元(手續費15元)、3萬元(手續費15元)之轉 帳交易明細表、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暱稱 「張傑」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49989元、15015 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07-508、5 23-525、528、539-543、548頁),⑤告訴人歐冠汝遭詐騙資 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頂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551-552、557、567頁);⑻ 附表八:①告訴人蔡佳珍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蔡佳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 569-570、577-587頁),②被害人陳歆雅遭詐騙資料: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 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匯款29963元之轉帳交易明細表(見111少連偵45 9卷二第589-597、603-604頁),③告訴人許𦱀倩遭詐騙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匯款49986元、41016元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見111少連偵459卷 二第605-606、613-626頁),④告訴人丙○○遭詐騙資料: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之轉帳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丙○○用以匯款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29-630、637-639頁)、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用以匯款之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封面影本(見111他672 2卷第129-132頁),⑤告訴人乙○○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4 1-642、649-653頁)、匯款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見111他6 722卷第107-111頁),⑥被害人汪欣怡遭詐騙資料: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匯款



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55-656 、661-667、671頁),⑦告訴人曾文龍遭詐騙資料: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南王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 訴人曾文龍用以賄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 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見111少連偵4 59卷二第675-690頁);⑼附表九:①被害人洪鈺展遭詐騙資 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之轉帳交 易畫面截圖(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691-692、699-708頁) ,②告訴人余奕萱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大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余奕萱用以匯款 33100元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匯款簡訊通知、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來電顯示畫面截圖(見111少連偵459卷二第709-71 0、715-725頁);⑽附表十:告訴人魏美蓮部分:遭詐欺金 額表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96,069元、49,988元之轉帳 交易畫面截圖(見111偵36552卷第351、357-379頁);(11 )附表十一:被害人黃喻星部分:遭詐欺金額表格、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處)理案件證明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欺集團成員來電紀錄截圖、匯 款5萬元之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匯款2萬9,985元(手續 費15元)之交易明細(見111偵36552卷第313-315、321-347 頁)。
 ⒉相關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特徵比對照片及指認照片:⑴1l l年8月8日何人韋、陳盛弘提領影像及租用微笑單車監視器 影像(含租用微笑單車紀錄、登記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見111偵36552卷第295-303 頁),⑵陳盛弘與收水上手接觸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見111偵 36552卷第305-307頁,111偵39329卷一第491-493頁),⑶何 人韋111年8月16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偵36552 卷第495-505頁),⑷111年5月25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



(見111偵36552卷第539-545頁),⑸黃念祖、沈岳樑111年4 月11日、吳O平111年5月20日(含監控手沈岳樑、翁梓堯收 水等畫面)、馬景111年6月17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 翁梓堯111年5月20日收水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偵36859卷 第47-48頁,111偵36859卷第307-367頁),⑹吳○平照片特徵 比對(見111偵36859卷第365頁),⑺翁梓堯照片特徵比對( 見111偵36859卷第368-369頁),⑻黃念祖、戴逸威111年5月 31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含郭柏彥收水畫面等)(見 111偵36859卷第371-397頁),⑼沈岳樑111年5月31日交付贓 款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偵39329卷二第69-93頁),⑽林佳 樺111年5月31日收取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偵39329卷 二第125-173頁),⑼黃念祖、戴逸威111年6月1日提領贓款 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偵36859卷第399-407頁),⑽沈岳樑 以照片指認自己(見111偵36859卷第483頁),(11)沈岳樑 以照片指認「順利」(見111偵36859卷第485頁),(12)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偵辦詐欺案相關相片( 111年5月25日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1偵36861卷 第195-209頁),(13)111年8月29日之「大中保齡球館」監 視錄影畫面截圖、偵辦沈岳樑詐欺案刑案相片(見111偵393 29卷一第191-205、561-562頁),(14)黃念祖以照片指認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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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