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文
被 告 邱仁偉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謝文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啟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李瑞仁律師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許原忠
楊國政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42472、52804號、112年度偵字第8917、12679、126
80、1345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7522、19345號),被
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
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丁○○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下稱大里區土地)、臺中市○ ○區○○○段0000號地號(下稱清水區土地)土地之承租人及管理 人,庚○○、子○○、丙○○、乙○○為曳引車司機。緣址設於桃園 市○○區○○○路00號之芫吉有限公司(下稱芫吉公司)係收受廢 酸洗液(廢棄物代碼R-2502)進行再利用以產製氯化鐵及氯化 鈣,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再利用機構」,領有桃園市 政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Z00000000000 ;有效期2021/1/23~2026/1/23),核准再利用廢棄物項目為 廢酸洗液(廢棄物代碼為R-2502),該等廢酸洗液若未進行再 利用,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芫吉公司為節省處理上開廢酸 洗液進行再利用之成本,竟未依上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所載製程進行再利用程序,而係委託未依廢棄物清理法領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或執照之辛○○清除及處理上開廢 酸洗液,辛○○則再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 理許可文件或執照之戊○○聯繫,約定由戊○○僱用曳引車司機 將芫吉公司未經再利用製程之有害廢酸洗液載往戊○○所承租 及管理之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新屋區土地)、戊○○之弟己○○所管理之苗栗縣○○鄉○○段0 000○000地號土地(下稱三灣區土地)、上開大里區土地及清 水區土地、新竹縣新豐鄉不詳地點等處棄置、放流。(芫吉 公司及其負責人癸○○、該公司廠務壬○○、辛○○、戊○○、己○○ 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部分,本院另行審結)。二、丁○○明知戊○○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且向其徵 求土地係為堆置上開廢酸洗液,竟與戊○○基於提供土地堆置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7月4日起至000年00月0日 下午2時20分許止,將其承租並管理之大里區土地及清水區 土地,提供予戊○○所雇請之司機傾倒上開廢酸洗液,而收受
戊○○所給付之價金每臺曳引車次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 。
三、庚○○、子○○、丙○○、乙○○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 ,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 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為 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其等自身及戊○○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且芫吉公司所收取之廢酸洗液,係PH值小 於2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法不得任意棄置,亦不得任意放 流有害健康之物,仍與己○○、戊○○基於非法清除、處理事業 廢棄物、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放流有害健康之物之犯 意聯絡,庚○○以每趟5000元、子○○以目的地桃園市新屋區及 新竹縣新豐鄉每趟3500元、清水、大里、三灣等地每趟5000 元、丙○○、乙○○每趟4000元之薪資,受雇於戊○○擔任曳引車 駕駛,由庚○○、子○○、丙○○、乙○○分別駕駛如附表所示車牌 號碼之曳引車至芫吉公司裝載上開有害之廢酸洗液,於附表 所示時間至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過磅,確定載運 之廢酸洗液重量,再分別運至附表所示之棄置地點傾倒,以 此方式非法棄置、處理、放流上開有害廢酸洗液,致土壤及 地下水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汙染。
四、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高美派出所員警於000年00月0 日下午2時20分許,接獲民眾檢舉清水區土地遭傾倒不明強 酸廢液,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及臺中市政 府環保局稽查人員至清水區土地進行追查及稽查,當場查獲 子○○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附掛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營業半拖車(槽車)載運廢酸洗液至該處欲架管 棄置、放流,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另於111年12月8日 、112年2月14日至芫吉公司等處搜索及陸續至新屋區土地、 三灣區土地、大里區土地等地點進行勘驗、行政稽查及開挖 採樣作業,進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告 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見原訴卷四第196、447至456頁),核與證人即同 案被告癸○○、壬○○、辛○○、己○○、戊○○於警詢、偵查、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警卷第349至352、398至400頁、他16 06卷第44至46頁、偵42472卷一第106至109、235至238、403 至407、506至510頁、偵42472卷五第117至120、239至242、 301至309、312至315、367至375、389至401頁、偵42472卷 七第141至144、436至449、465至468頁、偵52804卷一第36 至38、42至45、99至105、139至142、155至161、185至190 、213至218頁、偵52804卷二第168至170、175至179、372至 379頁、偵52804卷五第5至17、66至72、75至81、92至95、1 01至105、246至249頁、原訴卷二第178至194、375至377頁 )情節相符,並有清水區土地111年10月7日現場照片、土地 租賃契約書、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0月7、9、11、1 3日環境稽查紀錄表暨土地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丁○○111年10月7日責付保管單、111年10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扣押物品目錄表、芫吉公司廢棄物再利用情形、事業 製造過程之流程圖、查獲現場照片、芫吉公司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芫吉公司事業製造過程之流程圖、廠 區平面配置圖、110年10月至111年10月再利用機構-廢棄物 收受聯單(列管對象)、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車號000- 0000號車行紀錄、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1月9日中市 環稽字第1110123216號函檢送案件通報表、陳情案件處理管 制單、111年10月7日環境稽查紀錄表暨現場照片、清水區土 地建物查詢資料、車號000-0000號、268-Q7號車籍查詢、清 水區土地廢液抽除作業照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毒 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 月16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04420號函檢送芫吉公司廠區採樣 樣品檢測報告、車號000-0000號、268-Q7號111年1月3日至1 11年10月7日磅單明細、車號000-00號、268-Q7號、KLA-021 8號109年10月13日至111年10月7日磅單明細、苗栗縣政府環 境保護局112年2月18日環水字第1120029431號函檢送三灣區 土地之土壤及底泥汙染後續整治費用、汙染評估彙整表、臺 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9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12747
號函檢送清水區土地遭傾倒不明強酸廢液之辦理情形、緊急 應變計畫執行、污染場址整治費用評估報告書、桃園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21日桃環稽字第1120008819號函檢送新 屋區土地整治費用估算表、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 4日環廢字第1120025558號函檢附三灣區土地112年1月17日 廢棄物處理稽查工作紀錄單、土地建物資料、臺中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112年2月20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16678號函檢送清 水區土地污染評估彙整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3月6日 環署督字第1121027699號函檢送清水區土地號遭棄置廢酸洗 液案督察紀錄及採樣檢測報告、三灣區土地、大里區土地、 清水區土地、新屋區土地現場照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 局農林航空測量所112年3月21日農測供字第1129100687號函 檢附之本案棄置地點航照圖、芫吉公司觀音廠現場相片、車 牌號碼000-00號111年10月7日行車紀錄器翻拍畫面、新屋區 土地、三灣區土地、大里區土地會勘紀錄及現場照片、111 年1月至11月之磅單明細、芫吉公司磅費發票、車號000-00 號、車號000-0000號靠行服務契約書、車號000-0000號、車 號00-000號靠行服務契約書、過磅單明細、李啓維、丙○○、 乙○○通聯紀錄與車號000-00號、KLA-021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 過磅時間比對表、戊○○與庚○○、丙○○對話紀錄截圖、庚○○請 款單據日期與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過磅時間比對 表、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號 000-0000號、車號00-000號營業半拖車、車號000-00號自用 曳引車車籍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地磅紀錄單、臺中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112年3月10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24528號函檢送 大里區土地傾倒廢液案資料(空拍圖、環境稽查紀錄表、樣 品檢測報告、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3月 13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25144號函檢送112年2月14日搜索芫 吉公司採樣檢測報告、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公司桃園一 廠112年3月21日(112)中華環字第010號函檢送芫吉公司過 磅資料、三灣區土地空拍照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 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 年6月28日中檢介道111偵42472字第1129071937號函檢送「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26日環水字第1120052777號 函檢送苗栗縣三灣鄉棄置地點土壤及地下水檢測資料」、臺 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18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54018 號函檢送臺中市○○區○○地○○○○○○○○○○○○地○○○○000○0○00○○○○ 道000○0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苗栗縣三灣鄉棄置地點 檢測報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23日中市環稽字 第1130018187號函暨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各1份(見偵4
2472卷一第97至101、145至169、171至173、175至179、189 至193、203至209、211、217至220、253、291至313、320至 326、357至358、417至420、421至441、443至457頁、偵424 72卷五第3至31、41至49、53至64、67至78、261至271、343 至353、413至420頁、偵42472卷七第21至37、39至59、65至 87、89至96、97至116、253至308、367至379頁、偵42472卷 八第3至51頁、偵52804卷一第245至250、267至273頁、偵52 804卷二第85至103、107至146頁、偵52804卷三第169至175 、245至247、265至308、347至438、439至445、447至479、 483至499頁、偵52804卷四第3至663頁、偵52804卷五第145 至205、207至224、501至665、715至719頁、他1606卷第55 至73頁、原訴卷三第7至83、99至104、355至454頁)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二、論罪科刑: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 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 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惟就該條關於「受託」一 詞涵義,應同時參照同法第14條及28條關於一般廢棄物及事 業廢棄物清理之相關規定對照觀察,始能探究真義,符合法 條體系解釋之原則。而同法第14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 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 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前項一般 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 准之方式辦理。」是關於一般廢棄物,原則應由執行機關負 責清除、處理,但例外得由執行機關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為之,故關於一般廢棄物,如有上開委託清除、 處理情形時,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始得「受託」清除、處理 一般廢棄物業務。其中所謂「受託」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之意涵,乃是對照執行機關「自行」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行為之概念。另同法第2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 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處理。 二、共同清除、處理。三、委託清除、處理。四、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其中第1項第3款第1目明定: 「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是關於事業廢棄物,除再利 用方式外,有自行、共同及委託清除、處理或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之方式。故關於事業廢棄物,如有上開委託清除 、處理情形時,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始得「受託」清除、處 理事業廢棄物業務。其中所謂「受託」清除、處理事業廢棄 物之意涵,乃是對照事業「自行或共同」為事業廢棄物清除 、處理行為之概念。則事業所生產之廢棄物,其清理方式, 如不屬事業自行或共同清理,亦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之方式,而係經由他人代為清理者,不論事業與清理行為人 間契約名稱係委託、買賣、轉讓、承攬等,該清理行為人, 因有代事業清理事業廢棄物之實質,如未依該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應依該法第46條 第4款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 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一、被拋棄者。二、減失原效用 、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三、於營建、製 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 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前項廢棄物,分 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 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一)有害事 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 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二)一般事業廢棄 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廢棄物 清理法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之罪,其犯罪態樣有「貯存」、「清除」、「處理 」3種,「貯存」乃指事業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前, 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包括 收集、清運及轉運行為;「處理」則包括中間處理、最終處 置及再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09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被告庚○○、子○○、丙○○、乙○○自芫吉公司載運 至被告丁○○所提供之大里區土地及清水區土地傾倒之廢酸洗 液,係芫吉公司向產源端公司收受製造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 之液體,經再利用處理前已不具有任何效用,且經稽查人員 檢測扣案槽車內廢酸洗液之PH值小於2,芫吉公司公司內採 樣之廢酸洗液亦含有有害物質,係廢棄物清理法所定之有害 事業廢棄物乙情,業據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 (見原訴卷四第196至198頁),且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 1年10月7、9、11日環境稽查紀錄、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
11年11月9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123216號函、112年1月16日 中市環稽字第1120004420號函、112年3月13日中市環稽字第 1120025144號函、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6 日、112年3月2日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各1紙在卷可憑(見偵4 2472卷一第171、291至293頁、偵42472卷五第4、74、261頁 、偵52804卷五第213、219頁),自堪認定。被告庚○○、子○○ 、丙○○、乙○○等人自芫吉公司載運之廢酸洗液係屬有害事業 廢棄物,將上開廢酸洗液分別載至附表所示土地傾倒之行為 ,依上開規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行為,依 法即須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始可為之,被告庚○○、子 ○○、丙○○、乙○○等人均明知自己無領有法律規定之執照即受 託分工從事前開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自該當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而其等清除 及處理上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方式,係將其棄置於附表所示 之土地,自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 事業廢棄物罪。
(二)按公共危險行為,若因標的物特殊,刑法若干條文規定其行 為之自體有礙於公眾生活之安全,一經有此行為,即不能謂 無危險,至其實際上引起具體危險之狀態如何,不復以之為 犯罪構成要件者,即為通稱之抽象危險犯。至於法律規定尚 須以「致生公共危險」始成立犯罪者,即為通稱之具體危險 犯,現在已發生實害者,固屬具體危險,然具體危險並不完 全以現在已發生實害為必要,如行為後客觀上已處於隨時有 發生危險之狀態,雖實害尚未發生,亦難謂非為具體危險(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7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 第190條之1第2項之因事業活動而放流毒物罪,係以投棄、 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 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所謂「致生公共危險」,係指在客觀上已有發生具體公共危 險之事實存在為必要,雖不必達於已發生實害之程度,但亦 非僅以有發生損害之虞之抽象危險為已足,其具體危險之存 否,仍應依社會一般之觀念,客觀的予以判定(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517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庚○○ 、子○○、丙○○、乙○○任意傾倒上開廢酸洗液,被告丁○○提供 大里區土地及清水區土地供傾倒廢酸洗液之行為,業已造成 附表一所示之土壤及水體汙染乙情,有現場照片、臺中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上開稽查紀錄表、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 年2月18日環水字第1120029431號函檢附評估表、臺中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9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12747號函檢 附評估報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21日桃環稽字
第1120008819號函檢附整治費用估算表、亞太環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112年5月8日土壤檢測報告、仲禹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土壤檢測報告、苗栗縣環保局地下水檢測報告各1份 在卷為憑(見偵42472卷一第97至101、171至173、291至313 、320至326頁、偵42472卷五第8至9、41至49、53至64頁、 偵42472卷七第21至37、39至57、65至87、367至379頁、偵5 2804卷二第85至103頁、他585卷第49至59頁、原訴卷三第11 至20、23至83、101至104頁),被告等人之行為自已該當流 放有害健康之物汙染土壤、河川及其他水體罪。(三)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刑法第190條之1第1項之流 放有害健康之物汙染土壤、河川及其他水體等罪;被告庚○○ 、子○○、丙○○、乙○○等人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同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第41 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 除、處理、刑法第190條之1第1項之投棄有害健康之物汙染 土壤及其他水體等罪。
(四)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 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者」,依其文義以觀,固係以提供土地者 為處罰對象,然該條款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行為,而非側重於土地為何人所有 、是否有權使用,亦不問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 物。是凡以自己所有之土地,或有權使用(如借用、租用等 )、無權占用之他人土地,以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之行 為,均有上開條款之適用,非謂該條款僅規定處罰提供自己 之土地供他人堆置廢棄物而言,否則任意提供非屬自己或無 權使用之土地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造成污染,卻無法 處罰,顯失衡平,當非該法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 上字第5174號、95年度台上字第3325號、99年度台上字第77 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同案被告戊○○向被告丁○○提供報酬 ,被告丁○○始提供土地予同案被告戊○○使用,同案被告戊○○ 取得清水區土地及大里區土地之使用權後,即指示曳引車司 機載運廢酸洗液至上開土地傾倒,係取得土地供自己堆置廢 棄物之行為,核屬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行為。被告 丁○○與同案被告戊○○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 物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庚 ○○、子○○、丙○○、乙○○與同案被告戊○○、己○○(同案被告己○ ○部分,僅限於新屋區土地)間就上開犯罪,亦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
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 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 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 、常業犯等。復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 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 再依該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觀之,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 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 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倘行為人在密切 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 為,於行為概念上得認為係一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 2691號判決意旨參照)。同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 填、堆置廢棄物者,亦均屬非法清除廢棄物之範疇,本質上 同具有反覆多次實行之特性,亦屬集合犯。經查,本件被告 庚○○受託傾倒廢酸洗液之地點僅有三灣區土地,而被告子○○ 、丙○○、洋國政受託傾倒廢酸洗液之地點雖不只一處,被告 丁○○亦提供大里區土地及清水區土地2處供同案被告戊○○雇 用之曳引車司機傾倒廢酸洗液,然其等均係基於同一犯意, 有反覆實施之性質,其等犯罪時間相連,並無相隔一段時間 之情形,附表所示之地點,均係同案被告戊○○基於同一犯意 於同一期間覓得,故被告等人上開犯行,依前揭說明,應分 別構成集合犯一罪。
(六)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所列第1至6款之罪,係各自獨立之罪 名,並非犯某一罪之各種加重條件,且同條第3款之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與同條第4款 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 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其罪名與犯 罪態樣互殊,自無包括論以集合犯一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是被告丁○○上開所 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刑法第190條之1第1項之 流放有害健康之物汙染土壤、河川及其他水體罪,為想像競 合犯,故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廢棄物清理法 第46條第3款前段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 罪論處;被告庚○○、子○○、丙○○、乙○○等人上開所為,均係 一行為同時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 業廢棄物罪、同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 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及刑法第 190條之1第1項之投棄有害健康之物汙染土壤及其他水體罪 ,為想像競合犯,故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廢
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論處。
(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522、19345號 移送併辦事實與起訴事實間事實同一,為相同案件,自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八)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 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 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 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 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 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 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 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雖 認被告丁○○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因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8年12月4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9年2月2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 ,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07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1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727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2案),上開第1案至第2案嗣後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109年1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本案,有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提出其等刑案資料查 註記錄表以玆佐證,經本院審認核無誤,足認檢察官就前階 段構成累犯事實已為實質舉證,然被告丁○○、乙○○均係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論罪科刑,檢察官未具體說明被告丁 ○○、乙○○先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與本件有何罪質 相似之處,故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丁○ ○、乙○○前案與本案所犯罪質明顯不同,無從等量齊觀,本 院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將被告丁○○、 乙○○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 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庚○○、子○○、丙○○、乙 ○○均明知其等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且其等與 被告丁○○亦知悉本案未經再利用處理之廢酸洗液係有害事業
廢棄物,如任意棄置,勢必造成環境汙染,竟為圖賺取載送 車資及提供土地之費用,由被告庚○○、子○○、丙○○、乙○○依 同案被告戊○○之指示清運廢酸洗液至附表所示土地傾倒,而 被告丁○○則提供土地供傾倒上開廢酸洗液,造成如附表一所 示之環境汙染,並足以影響人體健康及作物生長,對環境污 染及公共衛生之危害性非輕,對土地所有人之權益侵害甚鉅 ,所為均不足取;惟念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犯後態度尚可,惟其等均無能力出資或 協助回復附表一所示地點所受之環境汙染及損害(見原訴卷 四第460頁),復衡酌被告丁○○於審理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 程度、從事板模工、每月收入約3至4萬元、離婚、3個小孩 均已成年、跟母親、孫子同住、經濟狀況普通;被告庚○○於 審理中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司機、每月收入約3 萬多元、喪偶、3個小孩均已成年、自己住、經濟狀況普通 ;被告子○○於審理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司機、 每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3個小孩均未成年、跟太太、 小孩自己住、經濟狀況勉持;被告丙○○於審理中自陳國中畢 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司機、每月收入約3、4萬元、未婚、沒 有小孩、經濟狀況貧窮;被告乙○○於審理中自陳國中肄業之 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司機、未婚、沒有小孩、經濟狀況貧 窮等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原訴卷四第457至458頁),暨 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十)緩刑部分:
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同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 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亦屬法院裁 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 33號、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第3647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依上開判決意旨所示,法院依刑法第74條之規定,斟 酌各項情形認定被告是否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並詳敘理 由時,屬法院自由裁量權之適當行使。被告庚○○、子○○之辯 護人雖主張希望可以緩刑等語,惟本院審酌本案被告庚○○、 子○○於本案前雖無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前科紀 錄,惟其等受同案被告戊○○雇用擔任本案曳引車司機,依指 示載運傾倒廢酸洗液之行為,造成附表一所示土地及附近水 體之汙染,對環境危害巨大,又新屋區土地之估算回復費用 為3817萬2819元、三灣區土地估算回復費用為21億3811萬40 00元、清水區土地估算回復費用為1億7628萬7800元,緊急 應變費用為951萬777元,此有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 月18日環水字第1120029431號函附三灣區土地土壤及底泥汙
染後續整治費用估算表、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9 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12747號函附清水區土地整治費用評估 報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2月21日桃環稽字第1120 008819號函附整治費用估算表各1紙在卷可憑(見偵42472卷 七第23、45、65頁),被告之行為對環境造成之損害需以如 此鉅額之成本始能加以恢復,而被告庚○○、子○○迄今未協助 清理上開受汙染之土地及水體,亦未支出任何回復費用,業 據被告庚○○、子○○於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原訴卷四第460至46 1頁),經參酌全案卷證及考量本案被告庚○○、子○○一切犯罪 情狀為綜合判斷,本院認尚不宜給予被告庚○○、子○○緩刑之 諭知,亦併敘明。
三、沒收:
(一)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偵查中證稱:我請司機駕駛車號000- 00、KLA-0218、268-Q7去芫吉公司載廢酸洗液,且都會去中 華化工過磅,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車主是我,司機是子 ○○,這臺車都是子○○開,他一直開到被查獲,車牌號碼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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