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勝進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黃汶茜律師
陳堃蔚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法扶律師)
鄭金柱
選任辯護人 黃邦哲律師(法扶律師)
陳民嬌
選任辯護人 王琮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5
49號、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111年度偵字第362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姚勝進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陳堃蔚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鄭金柱共同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10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民嬌共同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姚勝進於民國106至108年間擔任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養護工程 處第二工程隊(於108年9月1日改制為山線工程隊,下稱養工 處二工隊) 之行政助理,業務執掌包括公務車輛之財產管理
(派車、管理、油料)、車輛維修經費申請核銷及其他上級 臨時交辦事項等,陳堃蔚於106至108年間擔任養工處二工隊 之行政助理及路樹修剪外勤工班班長,業務執掌包括轄區行 道樹修剪、路樹班業務、人員管理作業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 事項等。鄭金柱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清昇汽車有限 公司(下稱清昇公司) 之負責人,清昇公司於106至108年間 承攬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公務車輛維修;陳民嬌為鄭金柱之 配偶,並擔任清昇公司之會計,負責開立估價單、發票,並 送交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核銷等業務。
二、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務車輛之維修、保養、稅金及規費來 源,分別編列自一般公務預算與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 業基金(下稱統挖基金) ,且每輛公務車輛均有其經費上限 ,原則上不得相互勻支,僅例外之特殊情形,須敘明實際勻 支情形簽請機關首長核可,始不受上開限制。
㈠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 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 費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 用,姚勝進竟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並與 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 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鄭金柱與姚勝進商議不實維修項 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一編號 14、20、23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 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 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由姚勝 進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 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臺中市建設 局或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際送 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4、 20、23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 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或養 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一 編號14、20、23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 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 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之付款憑單 或支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前揭 不實核銷金額匯入清昇公司名下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超 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足生損害 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㈡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13、 15至19、21、22、24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 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 限之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 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 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聯絡,先由鄭金柱與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 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 、15至19、21、22、24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1 3、15至19、21、22、24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 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 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陳堃蔚,由姚勝進、陳堃蔚自行或交 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 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或核章後送請臺中市建設局或養護工 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 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 、21、22、24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 交予姚勝進,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 或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 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 、21、22、24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 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 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 3、15至19 、21、22、24所示之付款憑單或支出傳票公文書 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前揭不實核銷金額匯入 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 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 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三、查「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公務 車使用若逾15年,不得編列油料、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惟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所管理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使 用已逾15年,而無法編列油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等預 算。
㈠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 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 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料費、車輛養護 費及保險費,姚勝進竟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 意,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 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鄭金柱與姚勝進商議不
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 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至9、12 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 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由 姚勝進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 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臺中市 建設局或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 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 1至9、12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 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或 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 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 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 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付款憑單或 支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 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 號公務車輛之油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足生損害於臺 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㈡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二編號10、11 、13、14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 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 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 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 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 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先由鄭金柱與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 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二編號10、11、13、 14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0、11、13、14所示業務 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 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陳堃蔚,由 姚勝進、陳堃蔚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 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或核章後送 請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 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 13、14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 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二編號13、 14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 載於如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之付款憑單公文書上,再由出
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 戶,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料費、車輛 養護費及保險費,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 銷管理之正確性。
四、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 第6點規定,員工因公駕駛公務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遭處罰鍰時,須自行負責繳納罰鍰;第9點規定,公務 車未辦理定期檢驗致遭罰鍰處分者,車輛保管人應負責支付 各該款項,不得以公款墊付。
㈠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實維修 項目,實際上並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 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公務車輛逾期檢驗所處罰鍰,姚勝進竟 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 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共同 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由姚勝進指示鄭金柱先行繳納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罰鍰 ,復由鄭金柱與姚勝進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 ,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日期,開立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 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 交予姚勝進,由姚勝進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 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 章後送請臺中市建設局簽准維修,惟鄭金柱僅更換部份零件 ,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 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 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 請核銷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 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 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付款憑單公 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 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公務車輛 逾期檢驗所處罰鍰,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 核銷之正確性(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被訴三人以上共犯 詐欺得利部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㈡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三編號2至4所 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 經費用以支付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公務車輛逾期檢驗、 車廂以外載人所處罰鍰,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使登 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基於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姚勝進 或陳堃蔚指示鄭金柱先行繳納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罰鍰 ,復由鄭金柱與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 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 日期,開立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 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 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陳堃蔚,由姚勝進、陳堃蔚自行 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 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養護工程處簽准維 修,惟鄭金柱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三 編號2至4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 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養護工程處粘貼 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 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 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付款憑單或支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 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 帳戶,用以支付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公務車輛逾期檢驗 、車廂以外載人所處罰鍰,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 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 嬌被訴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部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判決 之諭知部分)。
五、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 第14點規定,公務車肇事依當地汽車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 定或司法機關最後判決認定之事實,駕駛人有應注意事項而 未注意者,得追究駕駛人之行政責任。姚勝進、陳堃蔚、鄭 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 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如附表四所示之 公務車輛自撞或與民間車輛發生碰撞所需購置之零件費用, 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 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堃蔚指示鄭金柱先 行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零件交予司機使用或作為賠償之用, 復由鄭金柱與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 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附表四所示日期,開立如附 表四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 ,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 、陳堃蔚,由姚勝進、陳堃蔚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 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
名、核章後送請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 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 四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勝進 ,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 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 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 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支 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 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務 車輛自撞或與民間車輛發生碰撞所需購置之零件費用,足生 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姚勝 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被訴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部 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六、嗣經法務部廉政署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於附表五所示 之時間,前往附表五所示之地點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五所 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七、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 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 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3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證人謝恒德於廉政官詢問時之陳述,為被 告陳堃蔚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被告陳堃 蔚之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惟證人謝恒德已於112年10月1 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39 5頁),本院參酌證人謝恒德於廉政官詢問時之陳述距離案 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仍屬清晰、深刻,且各次所述內容亦 無明顯相互矛盾之處,堪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 被告陳堃蔚是否成立本件犯行所必要,應認有證據能力。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證人姚勝進、鄭金柱、陳朝文、許俊
良於廉政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為被告陳堃蔚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與證人姚勝進、鄭金柱、陳朝 文、許俊良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被告陳堃蔚 之辯護人亦主張無證據能力,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 定傳聞例外之情形,故無證據能力。
三、至本案後引其餘具有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證據,均為被告 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被告姚勝進、陳堃蔚 、鄭金柱、陳民嬌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時表示同 意作為證據,檢察官、前開被告及辯護人迄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前 開具傳聞性質之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自得作為證據。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坦承上開犯行。被告陳 堃蔚固坦承於前揭時期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及路樹 修剪外勤工班班長,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當時我是 外勤工班,勻支項目不是我的業務,我也不知道姚勝進怎麼 做勻支,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姚勝進將請修單交給我,叫我交 給司機簽名,隊長葉行健說我要連帶簽名,他才要蓋章,至 於請修單上「陳堃蔚」正方形小章、長方形小職章,都不是 我蓋的;犯罪事實四㈡我不清楚罰單的錢是怎麼繳的,後來 才知道是鄭金柱繳掉的;犯罪事實五我有跟司機說要將零件 的錢自行拿給鄭金柱,後來司機有沒有將零件的錢拿給鄭金 柱我不曉得云云。辯護意旨則以:被告陳堃蔚之職務範圍不 包括公務車輛派遣管理、維修保養、行政罰鍰、肇事處理、 經費核銷,關於車輛罰鍰、擦撞之行為及費用均係司機自己 要負責,與被告陳堃蔚無關,又請修單上蓋有「陳堃蔚」正 方形小章、長方形小職章,均非被告陳堃蔚自己所蓋,另被 告陳堃蔚是做外勤,不知道內勤會計如何勻支,至於被告陳 堃蔚在請修單上簽名,係隊長葉行健交代被告陳堃蔚簽名, 有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阻卻違法或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 刑之適用等語。
㈡經查:
⒈關於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葉行健(曾任養工處二工隊隊長) 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本院審理時、證人黃瑞玟(建設局會 計室股長)、潘麗貞(建設局會計室業務助理)、陳建權( 曾任養工處二工隊隊長)、宋國權(養工處二工隊隊長)、
陳宣治(曾任養工處二工隊股長)、盧姿秀(養工處二工隊 股長)、林啟民(養工處市六區工程隊機動組組長)於廉政 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 卷二第3至8、203至205、209至216、281至287、421至429、 445至452、455至461、515至521頁;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 卷三第3至14、61至66、69至76、125至129、133至138、149 至150、229至235、309至313、383至388頁;本院卷一第482 至493頁),並有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110年度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 基準表、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內政部審核處理準則、車輛管理手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 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106年臺中市政府建設 局公務車輛維修維護」採購案、「107年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及二級機關公務車輛維修維護」採購案、「108年臺中市政 府建設局及所屬二級機關公務車輛維修維護」採購案決標公 告;清昇公司登記資料、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 稅籍調件明細表、登記地現場照片、清昇公司歷史得標案件 一覽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8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 書: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7年12月13日臺中營密字第1075006 0211號函檢附系爭清昇公司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04年1月1 日至107年12月11日交易明細、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8年9月1 7日臺中營密字第10850042281號函檢附系爭清昇公司帳戶10 7年12月1日至108年9月16日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1 3年3月11日局授建養工山字第1130010064號函檢附被告陳堃 蔚、姚勝進非正式人員僱用契約書、業務執掌表、臺中市政 府建設局113年4月2日局授建養工山字第1130012302號函檢 附證人王荐承、陳永杰訪談紀錄;本院搜索票、法務部廉政 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108年 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257至284、305至308頁;108年度偵字 第29549號卷三第237至272頁;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七 第99至101頁;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325至331、4 67至501頁;本院卷二第207至232、239至244頁),及如附 表五編號2、10所示之扣案物、附表六所示之證人證述、書 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前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認定。
⒉關於被告陳堃蔚部分(即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 ⑴被告姚勝進於106至108年間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 業務執掌包括公務車輛之財產管理(派車、管理、油料)、 車輛維修經費申請核銷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等,被告陳 堃蔚於106至108年間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及路樹修
剪外勤工班班長,業務執掌包括轄區行道樹修剪、路樹班業 務、人員管理作業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等,被告鄭金柱 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清昇公司之負責人,清昇公司 於106至108年間承攬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公務車輛維修;被 告陳民嬌為被告鄭金柱之配偶,並擔任清昇公司之會計,負 責開立估價單、發票,並送交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核銷等 業務;又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被告姚勝進與 鄭金柱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由被告鄭金柱 指示被告陳民嬌開立各該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 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 修單送交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簽准維修,惟被告鄭金柱並未將 前揭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被告陳民嬌開 立各該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被告姚勝 進,再由被告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或 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各該維 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 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各該付款憑 單或支出傳票之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 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分別用以支付犯罪事 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各該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 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 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公務車輛經裁處之罰鍰、公務 車輛自撞或與民間車輛發生碰撞所需購置之零件費用等情, 此有前述之證人證述、書證可證,且為被告陳堃蔚所不爭執 ,其事實足堪認定。
⑵犯罪事實二㈡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21、22、2 4)
①觀之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21、22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 (見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69、87、103、119、131 、151、171、187、207、227、247、267、287、327、351、 369、391、417、465、485頁),上開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 分別有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有被告陳堃蔚之正方形小章、 長方形小職章(附表一編號2、4分別與附表四編號1、2為同 一張車輛損壞請修單),顯示被告陳堃蔚係上開公務車輛不 實維修項目之請修人,對於各該維修項目之記載不實已難諉 為不知。至附表一編號24所示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 雖無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印(附表一編號24與附表三編號 4為同一張車輛損壞請修單),惟被告陳堃蔚亦知悉各該維 修項目之記載不實,理由詳後述犯罪事實四㈡部分。 ②復據證人許俊良於偵訊時證稱:(提示附表一編號2車輛損壞
請修單)上面的請修人是我簽名的,當初班長陳堃蔚拿這張 請修單給我簽時,我就有向他反應我並沒有請修AIR助剎車 ,我的車輛是舊式手拉剎車,不可能安裝AIR電子助剎車, 陳堃蔚說先簽了再說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 428至429頁);證人陳朝文於偵訊時證稱:(提示附表一編 號18車輛損壞請修單)雖然請修單上面的請修人是由我親自 簽名,但該次申請不是因我發現有維修需要而提出,我只能 確認是班長陳堃蔚拿給我簽名的,我曾經問過為何要修,但 班長陳堃蔚回答我就是簽名就好,我當時簽名的時候就有問 陳堃蔚,該車已有灑水邦浦引擎馬達為何還要加裝,他回覆 我簽就對了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388至389 頁);證人梁坤盛於廉政官詢問時證稱:(提示附表一編號 22車輛損壞請修單)陳堃蔚有拿來給我看,他拿來要我核章 ,但我跟他說我沒有拿去維修,這臺車子絕對沒有離開隊上 去維修電腦故障碼,因為這臺車子鑰匙在我身上,陳堃蔚沒 有這臺車的鑰匙,所以我不敢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上簽名等語 (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132至133頁),足見附表 一編號2、18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雖有各該保管 公務車輛司機許俊良、陳朝文之簽名,惟均非由司機許俊良 、陳朝文申請維修,而係被告陳堃蔚持各該請修單交由司機 許俊良、陳朝文簽名,經司機質疑維修之原因,被告陳堃蔚 即直接要求司機許俊良、陳朝文簽名,另被告陳堃蔚曾持附 表一編號22車輛損壞請修單交由司機梁坤盛簽名,惟因司機 梁坤盛知悉該公務車輛事實上並未維修而拒絕簽名,足徵被 告陳堃蔚對於上開請修單之維修項目不實,顯然知之甚明。 ③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務車輛之維修、保養、稅金及規費來 源,分別編列自一般公務預算與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 業基金(下稱統挖基金) ,且每輛公務車輛均有其經費上限 ,原則上不得相互勻支,僅例外之特殊情形,須敘明實際勻 支情形簽請機關首長核可,始不受上開限制等情,此據證人 黃瑞玟(建設局會計室股長)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證述在 卷(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29至235、383至388 頁),並有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110年度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 、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各1份附卷足憑(見108年度偵字第 29549號卷三第237至238、255至260頁)。參諸被告陳堃蔚 於廉政官詢問時自承:山線工程隊的車經費有分為統挖基金 購置車輛(即新車,預算編例較低)及一般公務預算購置車 輛(即舊車、預算編例較高),而大部分都是使用新車,相 對保修支出比較大,但統挖基金與一般公務預算之費用不能
相互勻支,所以才會製作不實車輛維修申請單,將舊車的預 算勻支到新車來使用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 192頁);於偵訊時自承:我事先知道統挖預算跟一般公務 預算的錢不能挪用,所以要做不實維修來達到實際挪用預算 的效果,他們有跟我說因為錢不夠用,所以需要從統挖基金 勻支到一般公務預算或由一般公務預算勻支到統挖基金,是 由鄭金柱自行決定在個別維修估價單上增列不實維修項目, 「(問:為何你明知在請修單上可能出現不實維修項目,仍 願意核章或請司機核章?)答:當時我認為都有修理了,只 是不是修理請修單上的車子而已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 49號卷五第320至321頁),堪認被告陳堃蔚明知上開公務車 輛(即舊車)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係由 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透過不實之請修,將 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 車輛(即新車)維修費用。
⑶犯罪事實三㈡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0、11、13、14) ①觀之附表二編號10、11、13、14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見109 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161、171、205、227頁),上開 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分別有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有被告陳 堃蔚之正方形小章、長方形小職章(附表二編號13、14分別 與附表三編號2、3為同一張車輛損壞請修單),可知被告陳 堃蔚係上開公務車輛不實維修項目之請修人,對於各該維修 項目之記載不實已難諉為不知。
②查「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公務 車使用若逾15年,不得編列油料、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見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55至257頁)。參諸被告陳堃 蔚於偵訊時自承:因為5D-2422是沒有經費的公務車,前任 隊長陳建權、葉行健都說要繼續開,但沒有相關預算,我是 到葉行健隊長時才知道5D-2422的相關費用都是由清昇公司 處理,是用其他公務車勻支其他費用用到5D-2422車的部分 ,所謂勻支費用事實上是指用其他公務車虛報不實維修項目 核銷後,再將核銷費用用來支付5D-2422的相關費用...(提 示附表二編號10、11車輛損壞請修單、黏貼憑證用紙)當時 我是擔任山線工程隊的行政助理,這些核銷資料是姚勝進拿 給我,至於是誰繕打維修細項我不清楚,姚勝進要我依照往 例用來核銷5D-2422的維修保養費用,我知道山線工程隊有 勻支相關車輛維修經費做為5D-2422車輛保養維護、其他車 輛罰單、檢驗規費、拖吊費、其他無法報支的零件項目的事 實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594頁;108年度偵 字第29549號卷五第6頁);於廉政官詢問時自承:因為老車
SI-268(即附表二編號13、14公務車輛)幾乎都沒有再使用 ,所以都是拿來請領做為勻支使用的維修費用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27頁),堪認被告陳堃蔚明知上 開公務車輛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係由被 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透過不實之請修,將核 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之油料費、 車輛養護費、保險費或其他公務車輛之罰單(即附表三編號 2、3經裁處之罰鍰)。
⑷犯罪事實四㈡部分(即附表三編號2至4) ①查附表三編號2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於106年11月17日、 附表三編號3車牌號碼000-0000號公務車於107年10月23日, 分別因逾期檢驗,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 之規定逕行舉發裁處罰鍰各新臺幣(下同)900元;附表三 編號4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於106年12月20日,因司機 許俊良執行公務慶祝元旦插國旗而在車廂以外載人,經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逕行舉發裁處 罰鍰3,000元之事實,此據證人許俊良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證述在卷(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7至199頁;10 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本院卷一第455至4 78頁),並有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9年1月7日中市交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