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詹權財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2月27日111年度原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 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 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 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 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 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詹權財(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以111年度原 訴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 之113年3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對於該 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 理由部分容後補陳」等語,而未具體敘明理由,有上訴狀1 紙在卷可證。被告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經本院於113年5月30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並於113年6月6日送達被告位在彰化縣○○鄉○ ○村○○街0段000號住所,因無人收受而寄存送達於彰化縣警 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駐所,此有本院裁定正本以及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是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 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