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38號
PHDV,113,司促,738,202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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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進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而其又非可補正之事項,此觀之民法 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許進儀已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 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即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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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