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張維傑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紫霞山大羅真宰府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8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