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限制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35號
CTDV,113,補,635,2024073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張福金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限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各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
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對原告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所為之所有權限登記,應予塗銷。而核原告因塗銷所
權限登記所得受之利益,乃其得無限制自由處分上開土
地並換價之利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
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3,046元【計算式: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平
方公尺×279.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503,04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居所;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未列明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即未能於起訴時記載應記載之被告及
法定代理人,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應以書狀具體表明
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