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14號
CTDV,113,補,614,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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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顏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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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