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郭錦城
被 告 蔡文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
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81.6平方公尺)返還原告,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2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8
1.6㎡×公告土地現值9,500元/㎡=77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