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81號
CTDV,113,補,581,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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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周林錦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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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