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77號
CTDV,113,補,577,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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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張玲榕
張詠
張原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發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8,1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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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