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801號
CTDV,113,司票,801,2024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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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葉芮
相 對 人 莊永利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附款,為此提 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民  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提 示 日 即利息起算日 (民   國) 票據號碼 001 113年2月6日 200,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1 002 113年2月6日 130,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2 003 113年2月6日 60,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4 004 113年2月6日 420,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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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