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92號
CTDV,113,司拍,92,2024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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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偉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房屋抵押借款界據暨約定書第二十條第
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
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相對人廖偉辰之『最新
戶籍地址送達』,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
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
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
13年月6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
細釋明文件。(聲請人所提出之21286號存證信函,非對相對
人劉偉辰之最新戶籍地址為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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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