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240號
CTDV,113,司促,9240,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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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4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務 人 詹柏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參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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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