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231號
CTDV,113,司促,9231,202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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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31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姚本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姚本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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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