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55號
CTDV,112,重訴,155,2024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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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0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雅緹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奇哈斯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00號、11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 4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送達證 書可稽。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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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