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5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昱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偵緝字第193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