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44號
CTDM,113,訴,44,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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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健勳


選任辯護人 陳昭琦律師
周雅文律師
柏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886號、112年度偵字第19280號),前經辯論終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陳健勳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 定期宣判,茲因本件關於被告陳健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至被告江彥霖部 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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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