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283號
CTDM,113,簡附民,283,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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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83號
原 告 阮沛
被 告 郭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5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妤璇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阮 沛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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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