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易字,113年度,117號
CTDM,113,審金易,117,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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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牛浤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5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牛浤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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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