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69號
CTDM,113,單聲沒,6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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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黃美月


曾兆瑞


羅宇軒



陳錦華


蔡明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
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黃美月曾兆瑞羅宇軒陳錦華蔡明海等5人(下統稱被告5人)因涉犯賭博案,業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被告5人 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 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 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 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5人前因賭博案件,均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62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新臺幣30 00元及籌碼,分係供犯罪所用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渠等於 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督察室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督察室靖紀小 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佐(偵15085卷第7 7-105頁),是上開扣案物品,不問何人所有,均應予以沒 收。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賭資新臺幣3000元 曾黃美月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督察室靖紀小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 籌碼面額500(2個) 曾兆瑞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督察室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 3 籌碼面額1萬(1個)、1000(9個) 曾兆瑞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督察室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4 4 籌碼面額1000(3個)、100(9個) 羅宇軒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督察室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 5 籌碼面額100(6個) 陳錦華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督察室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2 6 籌碼面額1,000(2個)、100(7個) 蔡明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督察室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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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