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27號
TYDV,113,除,227,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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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曾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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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