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16號
TYDV,113,重訴,216,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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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葉庭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8款、第2項第1款、第2款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 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 、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8款、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桃園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於民國107年1月11日登記為共有人時,0地號土 地之面積登記為377.56平方公尺,詎於000年0月間遭訴外人 許應聲偽造文書,佯以原告之代理人聲請0號土地複丈,複 丈後面積竟只剩109.56平方公尺,少了268平方公尺。另查 同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68平方公尺,於90年間贈與改制前之 桃園縣○市,並於104年由桃園市政府接管。故請求確認贈與 無效、返還土地面積等語。
㈡原告應「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欠缺:例如1.確認「何人」與「何 人」於90年12月5日就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為 之贈與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無效。2.「何人」應塗銷上開移 轉登記。3.「何人」應將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 回復為377.56平方公尺。
㈢原告應說明確認利益為何,以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第1款之權利保護必要欠缺:經本院調取000地號土地異動索 引,訴外人庚(原告之被繼承人)於90年10月16日將000地 號土地出賣給訴外人戊,嗣戊於90年12月5日將000地號土地 贈與給改制前的桃園縣○市(本院卷第236、237頁),則原 告並非贈與土地之當事人,原告訴請確認贈與無效之確認利



益為何?
㈣原告應說明訴訟標的(即請求依據之法律條文、法律關係) 為何,以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之欠缺:原告 請求桃園市政府塗銷000地號土地之依據為何?原告請求桃 園市政府回復0號土地面積之依據為何?
㈤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原告應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之欠缺:依桃園市○地政事務所113年6月14日函覆本院略以:0地號土地(原為377.56平方公尺)於77年間因逕為分割增000地號土地(268平方公尺),故0號土地面積為109.56平方公尺。嗣於107年間受理土地鑑界複丈案時,始發現於77年間辦理逕為分割登記時,漏未將0號土地面積異動為109.56平方公尺。為匡正地籍,依土地法第69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將0號土地原登記面積377.56平方公尺更正為109.56平方公尺,以符實際(本院卷第243、244頁)。依此函文,原告與他人共有之0號土地於分割出000地號土地後之正確面積即為109.56平方公尺,並未減少,且與000地號土地之贈與無關,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請原告確認是否還有訴訟之必要,如要繼續訴訟,請遵期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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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