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49號
TYDV,113,訴,949,2024071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9號
原 告 周冬梅

被 告 千畝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素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與同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 裁判費。且本院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50元,該裁定並已 於同年6月24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 裁定書、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收文收狀清單可參,依前述說明,其起訴即非合 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1/1頁


參考資料
千畝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