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徐清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景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由本院依法送達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