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59號
TYDV,113,消債聲,59,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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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柔伊林栯莘林雅卿

代 理 人 朱陳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柔伊林栯莘林雅卿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13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4號 裁定免責,並於113年5月17日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該免責案卷確認無誤,堪認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已 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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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