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321號
TYDV,113,消債更,321,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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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芳誼邱秀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113年7月15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11年8月1 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 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 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 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 勿將個人支出與扶養費混在一起,致本院無法個別審核), 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二、另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 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勿將個人支出與 扶養費混在一起,致本院無法個別審核),並請提出相關所 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與兩名女兒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 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清算 執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五、請提出111年7月15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 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 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 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 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六、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 估價證明(勿以車輛出廠已久,已無殘值等為由拒絕提出個 價證明)。
七、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可知聲請人前曾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 然聲請人並無提出任何資料,是為確認聲請人就該協商是否 有毀諾?是否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毀諾?故請提 出該債務協商之相關資料文件,並以書狀具體敘明最大債權 銀行、協商成立日、每月還款金額、利率、期數等,及聲請 人係於何時毀諾?以聲請人當時每月收入及支出,為何無法 繼續履行協商條件。
八、聲請人與和潤公司所成立之貸款契約,是否屬車輛貸款?是 否有設定動產擔保抵押?車輛現何在?是否已抵償?九、請提出聲請人與兩名女兒關於111年、112年之所得報稅資料 及全國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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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