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02號
TYDV,113,消債更,202,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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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卓倫誼

代 理 人 劉菁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例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 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 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 」,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桃園市113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新臺幣1萬9,172元計算?如否, 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 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 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



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 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五、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 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 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 之證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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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