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3年度,83號
TYDV,113,小上,83,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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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莊李玉蘭

上 訴 人 何青容原名何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
月9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22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 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民事訴訟 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情形之一者而言 ,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 款亦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 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是當事人以小 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提起上訴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指摘,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 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 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倘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 表明者,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又小額訴訟程序之第 二審程序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8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莊李玉蘭之上訴意旨略以:兩造調解未成立,系爭租 約非由己方先行解除,而是對方自行提早搬遷,應賠償1個 月之租金。又其於原審忘記提出拆除廣告之單據,並非故意 不提出等語,上訴人何青容之上訴意旨則以:兩造已有免除 拆除廣告及免收取廣告租金之合意等語,其中上訴人莊李玉 蘭所提廣告單據屬上訴審始提出之新訴訟資料,又未釋明原 審有何違背法令致其未能提出之情形,本院自無從審究。至 於兩造其餘上訴意旨,所指摘者均為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



據之職權行使不當,非屬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之情形。 上訴意旨均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未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兩造之上訴均不合法,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以裁定駁回 之。又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 應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第78條規定甚 明。本件上訴既均不合法,各自所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1,50 0元即應由兩造各自負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三、本件上訴均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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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