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3年度,59號
TYDV,113,家聲,59,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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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何標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龜山鄉龍壽村4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何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何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二、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何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 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 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 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 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 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何標(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 ○○村0鄰○○路○段000巷00弄00○0號)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之 退除役官兵,已於92年10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 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 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經本院以93年 度家催字第102號裁定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在案。茲因聲請人所管理被繼承人之 遺產,無人聲請繼承,造成每年支出地價稅及相關費用,於 113年5月9日現金收支已為負新臺幣2175元。故請准聲請人 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資料、榮民 個人基本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本院93年度家催字第102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新聞紙、亡故單身榮民已屆滿繼承期 限名冊、遺產收支查詢作業等件,堪信聲請人所述為真。本 件被繼承人何標為退除役官兵,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在臺無其他親屬,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 有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之職務,惟被繼承人之現金已經用謦 ,無法繼續支付系爭不動產之相關稅捐及規費,致積欠債務 未清償,而有變賣系爭不動產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變賣被 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臺中縣○○鄉○○○段000000地號) 86.42平方公尺 全部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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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