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467號聲 請 人 劉杏娘 被 繼承人 鄭紹祖(亡)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鄭紹祖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劉杏娘係被繼承人鄭紹祖(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0巷00號三樓)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3年6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鄭紹祖遺產負擔。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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