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3年度,12號
TYDV,113,勞小,12,2024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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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游證玄



被 告 私立先勝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王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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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