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458號
TYDV,112,訴,2458,202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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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瑞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翁石香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
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對原審判決不服,然未 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爰命上訴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 ,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併繳納之【本件上訴人如對 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即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20萬元,應徵3萬4170元;如非就原審全部上訴,請自行 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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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