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25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廖彭美香
郭采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福成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17,
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