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18號
TYDV,112,勞執,118,2024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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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吳鳳玲
相 對 人 戴念梓懷寧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懷寧醫院法定代理人戴念梓」之記載,應更正為「戴念梓懷寧醫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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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