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40號
TYDV,112,亡,40,2024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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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彥吟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蔡宏明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桃園區泰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蔡宏明(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 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 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 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蔡宏明之配偶,相對人於民 國101年9月1日稱其罹患大腸癌,就離家出走後失蹤,經聲 請人回家翻找相對人物品,發現相對人留有遺書,至今下落 不明,經聲請人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申 報失蹤人口協尋,迄今已逾11年,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前 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 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 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身分 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 件登記表、相對人遺言3張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相對人之勞保投保紀錄、健保就診紀錄及111年度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失蹤人無勞保投保紀錄, 亦查無100年至108年間之健保就診紀錄;且其名下僅有田賦 1筆外,無其他所得收入;另本院查詢其入出境資料,其於9 5年4月10日入境後無再出境紀錄等事實,及向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函詢失蹤人之協尋結果,據復稱:經查詢警政 系統無蔡宏明尋獲撤尋、在監服刑、刑案前科、國人出境、 婦幼通報、車牌監理等紀錄等語,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



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101年9月1日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 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 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配偶,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 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101年9月1日失蹤,計至108年9月1日屆 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 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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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