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920號
TYDV,111,訴,1920,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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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0號
原 告 徐毅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被 告 林張素娥

訴訟代理人 林謙
被 告 簡文煌簡文興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簡淑美簡文興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附表更正後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附表
更正前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人 應有部分 223 1018.01 林張淑美 簡淑美 簡文煌 14/18 3/18 1/18 223(1) 127.25 林張淑美 簡淑美 簡文煌 14/18 3/18 1/18 223(2) 127.25 徐毅 1/1
更正後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人 應有部分 223 1018.01 林張素娥 簡淑美 簡文煌 14/18 3/18 1/18 223(1) 127.25 林張素娥 簡淑美 簡文煌 14/18 3/18 1/18 223(2) 127.25 徐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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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