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93號
TYDM,113,聲保,193,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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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芝容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芝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芝容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34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假
釋後更定刑期,又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8日重新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48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該院以112
年度聲保字第346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於假釋期間,另
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72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0月,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
假釋要件,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8日法矯署
教決字第1130171259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
年9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
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9月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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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