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91號
TYDM,113,聲保,191,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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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地檢署
受 刑 人 陳賢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醫療過失致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賢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賢聰前因犯醫療過失致死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8日送監執 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 7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陳賢聰因犯醫療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合計判 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嗣受刑人於民國112年8月8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6451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經假 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 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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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