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771號
TYDM,113,聲,1771,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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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7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 人 葉俊甫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113年度執更字第165
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又按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 對於檢察官據以執行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 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 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 尚無對其聲明異議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 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者,即非適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93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受刑人葉俊甫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 字第543號、第5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經檢 察官聲請與另案即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153號所處之罪合併 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5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執更字第1656號執行卷宗全 卷核閱屬實,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觀諸聲明異議狀內容可知,聲請意旨係對於廢棄物之認定、 受害人為何人、調查程序是否適法及合理等事項予以指謫, 核其文意無非係就前開111年度訴字第543號、第544號判決 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有所爭執,並非具體 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



何不當之處,是所為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 定之要件不符,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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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