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126號
TYDM,113,簡上附民,126,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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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楊祐嘉
被 告 鄭欽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8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前提。另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訴訟於原審簡易判決後,經被告於民國113 年3月28日提起上訴,而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於113年7月29日繫屬本院等情,有刑事上訴狀上收狀章、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收狀章在卷可按,惟被告已於11 3年7月16日具狀撤回上訴,有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稽,是 上開刑事案件業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其刑事訴訟關係隨 之消滅。刑事訴訟程序既因被告撤回上訴而不復存在,則原 告所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無從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 ,而本件又無其他特別規定得以移送院民事庭之情事,揆 諸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 準此,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經駁回,原告仍 得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損 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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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