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336號
TYDM,113,簡,336,202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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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冉瑞頤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088
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405號),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冉瑞頤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如下以外,均引 用檢察官之起訴書(如附件):
  ㈠增列「被告冉瑞頤於本院之自白」為證據。  ㈡刑法第172條之規定,並不專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而要在 引起偵查或審判機關之易於發見真實,以免被誣告人終於 受誣,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在審判前或審判中,自動或被 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二次以上,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 ,苟其自白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以前,即應依該條減 免其刑(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345號判例意旨參照),且 此規定相當於「總則」之減免其刑規定,其原有法定刑並 不因此而受影響(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927號判決意 旨參照)。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顯在被告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確定以前,應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二、審酌被告知悉本案車輛未遺失,竟向員警謊報遺失,此未指 定犯人之誣告行為,已造成司法程序之無益進行,耗費司法 資源,復使他人蒙受刑事處罰之危險,所為實不足取。惟被 告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態度態度尚可,且被告之犯罪動機 有部分是要避免他人駕駛本案車輛之罰單歸己負責及本案車 輛轉手後之情況不可控。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暨被告之品 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為 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振榕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5088號
  被   告 冉瑞頤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             3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3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冉瑞頤明知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 車輛),於民國111 年7 月25日,業以新臺幣(下同)2 萬 元質借予其友人尤仁邦,並未遺失,竟基於未指明犯人誣告 之犯意,於111 年11月27日13時44分許,至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向承辦員警謊稱上開本案車輛業已 遺失,使承辦員警誤信而將該本案車輛通報協尋,向該管公 務員誣告不特定人涉犯侵占罪。嗣經警於111 年12月28日23 時15分許,通知尤仁邦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 出所接受調查,尤仁邦當場提示與冉瑞頤間之借據、讓渡書 及本票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冉瑞頤警詢時與偵查中之陳述 坦承知悉本案車輛並未遺失之事實。。 2 證人尤仁邦警詢時之陳述 證明本案車輛並未遺失,且已告知被告本案車輛持有現況之事實。 3 被告報案筆錄、受理案件證明單 證明被告有向警方以本案車輛遺失為由報警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 條第1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許 振 榕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盧 靜 儀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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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