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瀚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
字第117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2年度訴緝字第6
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朱瀚泓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8、如附表二編號1至33、如附表三編號1至2、如附表四編號1至3、如附表五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罪,共伍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8、如如附表二編號1至33、如附表三編號1至2、如附表四編號1至3、如附表五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朱瀚泓以「朱翰弘」名義與林睿晟交友,雙方並同居在桃園 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4樓之林睿晟 居處,朱瀚泓竟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朱瀚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時間,在上 址居所,趁林睿晟熟睡或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睿晟所 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0 000000000000000號),並擅自持上開信用卡,於如附表一 所示之刷卡時間,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店刷卡消費,復於簽 帳單上以免簽名或以偽造「林睿晟」之署名之方式,將該等 偽造之簽帳單交予該商店人員以行使,致如附表一所示商店 人員陷於錯誤而允以簽帳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消費金額,足 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店。
㈡朱瀚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同時基於詐欺取財、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刷卡時間,在不 詳處所透過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利用該等網站內之線 上刷卡消費功能,擅自以林睿晟名義輸入上開信用卡資料等 電磁紀錄,再傳輸該等偽造獲林睿晟授權持卡消費之電磁紀
錄,並持前揭偽造之電磁紀錄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商店行 使,佯以其係有權使用前開信用卡之人刷卡消費,以此方式 向不知情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商店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品或消費,致如附表二所示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而允以簽帳消 費如附表二所示之消費金額,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 商店。
㈢朱瀚泓於民國102年12月9日,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竊盜犯意,乘林睿晟睡覺之際,徒手竊取林睿晟所有放置於 皮包內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 卡1張得手後,嗣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以不正方法 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持上開中華郵政提款 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後操作提領功能,使自動 櫃員機之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 誤,而自林睿晟所有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提領現金新臺幣( 下同)5,000元。
㈣朱瀚泓於102年10月17日前某時(檢察官起訴書記載102年12 月18日,應予更正),在上址居處,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林睿晟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下 稱玉山銀行,卡號:4392XXXXXXXX0735)國民旅遊卡1張得 手後,嗣再先後同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不詳處所透過不詳設備連結網 際網路,並利用該等網站內之線上刷卡消費功能,擅自以林 睿晟名義輸入上開信用卡資料等電磁紀錄,再傳輸該等偽造 獲林睿晟授權持卡消費之電磁紀錄,並持前揭偽造之電磁紀 錄向「LINE」、「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音樂KKBOX)」 分別刷卡消費428、894元,致上開公司誤以朱瀚泓係正當持 卡人,而陷於錯誤提供上開消費之服務,足以生損害於上開 公司。
㈤朱瀚泓於102年12月24日,在上址居處,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林睿晟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 下稱合作金庫)信用卡1張得手後,嗣再同時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持上開 信用卡,在統一超商以上開信用卡之悠遊卡功能刷卡消費, 致上開超商店員誤以朱瀚泓係正當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 266元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超商。
二、本案證據,除補充「被告朱瀚泓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
⒈刑法第339條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 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 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 2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 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經修正後之法定刑 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經比較新 舊法適用之結果,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較為 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 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 適用之結果,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對被告較為 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法律適用之說明:
⒈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 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廠商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廠商仍直接負 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 ,僅在價金給付後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 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廠商價金時,則就事後之 權利關係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 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廠商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 係為基礎之授信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與能力 ,而向特約廠商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廠商人員施行 詐術。
⒉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 ,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㈡( 即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㈣(即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之 交易)㈤(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交易)部分,係以不詳設 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並利用該等網站內之線上刷卡消費功能 ,擅自以告訴人林睿晟名義輸入上開信用卡資料等電磁紀錄 ,再傳輸該等偽造獲告訴人授權持卡消費之電磁紀錄,並持 前揭偽造之電磁紀錄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商店行使,佯以 其係有權使用前開信用卡之人刷卡消費,則被告為如附表二 所示消費時以網路傳送之前開信用卡付款資訊,當屬藉機器 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且足表徵信用卡持卡人 有透過網路向該特約廠商購買商品消費及以信用卡付費機制 支付價款之意思,是該等付款資訊,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 規定之準私文書。
⒊簽帳單係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廠商之交易契約書,及持卡人請 求發卡銀行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持卡人向特約 廠商消費後簽名於1式2聯(第一聯為客戶存查聯,第二聯為 特約商店存根聯)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再由特約廠商交 付其中第一聯客戶存查聯予持卡人收執,該第二聯由持卡人 簽名意指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一經使用 、訂購商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 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其用意係對所簽之金額負 責之意,該簽帳單之性質為私文書,是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 ㈠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2至5、9、11、14所示之交易)在持 卡人欄位偽簽「林睿晟」之簽帳單,應屬私文書甚明。 ㈢核被告所為:
⒈就上開犯罪事實㈠暨如附表一編號1、6、8、10、13、15、17 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⒉就上開犯罪事實㈠暨如附表一編號2至5、9、11、14部分,均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⒊就上開犯罪事實㈠暨如附表一編號7、12、16、18部分,均係 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⒋就上開犯罪事實㈡暨如附表二編號1至33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 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⒌就上開犯罪事實㈢暨如附表三編號1至2部分,分別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 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⒍就上開犯罪事實㈣暨如附表四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且就上開犯罪事實㈣暨如附表四編號2至3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⒎就上開犯罪事實㈤暨如附表五編號1至2部分,分別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
⒏被告上開偽造準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行為,其 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⒐如附表一編號5、9、12、如附表二編號1、4至6、9至11、17 至19、21、23、25、27、33所示之犯行,各係基於一個意思 決定,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或相近地點實施,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認為接續犯,而僅各別論以 一罪。
⒑就上開犯罪事實㈠暨如附表一編號2至5、9、11、14部分,被 告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⒒就上開犯罪事實㈡暨如附表二編號1至33部分,被告各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⒓就上開犯罪事實㈣暨如附表四編號2至3部分,被告各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⒔就上開犯罪事實㈤所示刷卡消費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⒕被告所犯上開10次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1、6、8、10、13、 15、17;如附表三編號1;如附表四編號1;如附表五編號1 )、7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一編號2至5、9、11、14 )、36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如附表二編號1至33;如附 表四編號2至3;如附表五編號2)、4次詐欺取財罪(如附表 一編號7、12、16、18)、1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罪(如附表三編號2)之58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依被告之刷卡日期認定如 附表一、二所示刷卡消費之罪數,且認免簽名之刷卡消費部 分亦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有未洽,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他人交友時,本應取 得他人同意方能透過他人之信用卡、提款卡予以消費或提款 ,然被告未經他人同意,且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以
竊盜、盜刷信用卡、盜領存款等方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顯 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並 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本案於短時間內屢次 犯案,暨斟酌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亦未取得告 訴人之諒解或實際填補告訴人所受之所有損害,兼衡其於警 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一編號1至18、如附表二編號1至33、如附表三編號1 至2、如附表四編號1至3、如附表五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 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 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 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 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 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 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 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 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於短期間 內屢次藉由竊取他人信用卡、提款卡,並刷卡消費及提領現 金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以及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 之犯行中,被告因而取得之財產上利益,暨斟酌被告所犯各 罪之時間間隔不大,犯罪類型相似,足認責任非難重複程度 稍高,爰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 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 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 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 ,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 沒收外,依(修正前)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 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意 旨參照)。經查:
㈠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2至5、9、11、14所示刷卡消費之簽帳單 上偽造「林睿晟」之署名共計8枚,均屬偽造之印文,揆諸 上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 219條規定於被告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至前揭簽帳單業 已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至5、9、11、14所示商店店員收受, 均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故毋庸宣告沒收。
㈡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2至5、7、9、11至12、14、16、18、如 附表二編號1至33、如附表四編號2至3、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 之刷卡消費,以及為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現金提領等行為 ,被告因而獲得之商品或現金,係被告為上開各該犯行而獲 得,為被告所有,足認上開商品或現金均屬被告本案犯行之 犯罪所得,且均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項下均宣告沒收,並諭知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㈢上開中信銀行信用卡1張、中華郵政提款卡1張、玉山銀行國 民旅遊卡1張、合作金庫信用卡1張,均係被告為上開竊盜行 為而獲得,為被告所有,足認均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 ,然上開物品或經掛失而失其效用,復無證據證明屬違禁物 ,且上開物品均未據扣案,難以特定而尋獲,倘宣告沒收將 造成日後執行困難,是關於上開物品應否沒收一事,對於一 般或特別犯罪預防難認有何實質助益,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應附理由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竊盜時間 刷卡時間 商店 消費金額 備註 主文 1 102年11月1日 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2年11月1日晚間8時7分許 STUDIO A-新竹 740元 偽簽「林睿晟」之署名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柒佰肆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2年11月1日晚間9時許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偽簽「林睿晟」之署名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02年11月1日晚間9時18分許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380元 偽簽「林睿晟」之署名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2年11月1日晚間10時許 LAKING 2,580元 偽簽「林睿晟」之署名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元、壹仟肆佰玖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年11月2日上午11時37分許 LAKING 1,490元 偽簽「林睿晟」之署名 6 102年11月2日 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2年11月2日晚間9時10分許 屈臣氏-內壢分公司 832元 免簽名 朱瀚泓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捌佰叁拾貳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02年11月4日 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9分許 家樂福-內壢店 1,580元 偽簽「林睿晟」之署名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玖佰捌拾玖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年11月4日某時許 家樂福-內壢店 989元 免簽名 10 102年11月12日 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1分 盛寶時尚金鑽 5,850元 偽簽「林睿晟」之署名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8分許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000元 免簽名 朱瀚泓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仟元、叁佰伍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年11月12日某時許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50元 免簽名 13 102年11月14日 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02年11月14日晚間8時22分許 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720元 偽簽「林睿晟」之署名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柒佰貳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02年11月27日 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02年11月27日某時許 家樂福-內壢店 231元 免簽名 朱瀚泓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叁拾壹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02年12月14日 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02年12月14日晚間8時48分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000元 免簽名 朱瀚泓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仟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刷卡時間 商店 消費金額 備註 主文 1 102年11月10日凌晨1時48分許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1,435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壹佰陸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年11月10日凌晨1時48分許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160元 2 102年11月11日凌晨2時39分許 AGODA HOTEL RESERVATIO 1,60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陸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2年11月12日凌晨1時53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40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肆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02年11月12日晚間11時55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98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玖拾捌元、伍佰貳拾玖元、伍佰捌拾捌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年11月12日晚間11時59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29元 102年11月13日凌晨0時2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88元 刷退588元 5 102年11月13日凌晨4時8分許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1,435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壹佰陸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年11月13日凌晨4時8分許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160元 6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1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5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7 102年11月17日晚間9時54分許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42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貳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02年11月19日晚間8時19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02年11月24日晚間10時10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年11月24日晚間10時10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10 102年11月24日晚間10時29分許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420元 刷退41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貳拾元、肆佰貳拾元、肆佰貳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年11月24日晚間10時29分許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420元 刷退410元 102年11月27日凌晨1時59分許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420元 11 102年11月27日上午6時14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年11月27日上午6時20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12 102年11月27日上午6時6分許 遠傳i-pay 30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02年11月27日上午6時42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98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陸佰玖拾捌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02年11月28日上午7時45分許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47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柒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02年12月2日晚間11時0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02年12月3日上午7時47分許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42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貳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02年12月7日凌晨0時54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元、貳仟陸佰元、貳仟陸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年12月7日凌晨0時56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102年12月7日凌晨0時58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102年12月7日中午12時20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2,600元 102年12月7日中午12時23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2,600元 18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47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50元 刷退15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肆佰玖拾玖元、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50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99元 102年12月10日上午6時14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00元 19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8分許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1,435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壹佰陸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8分許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160元 20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分許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42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貳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102年12月12日凌晨3時2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87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叁佰捌拾柒元、叁佰玖拾捌元、叁佰玖拾捌元、貳佰伍拾元、壹佰伍拾玖元、肆佰玖拾元、貳佰陸拾柒元、肆佰玖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年12月12日凌晨3時15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98元 102年12月12日凌晨3時25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98元 102年12月12日凌晨3時27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50元 102年12月12日凌晨3時58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59元 102年12月13日晚間11時2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90元 102年12月13日晚間11時53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67元 刷退267元 102年12月13日晚間11時57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90元 22 102年12月14日上午6時54分許 遠傳i-pay 1,00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102年12月14日上午8時4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698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捌元、貳佰伍拾元、貳佰伍拾元、壹仟零叁拾捌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年12月14日上午8時18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50元 102年12月14日晚間7時7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50元 102年12月14日晚間11時13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38元 24 102年12月16日凌晨3時54分許 遠傳i-pay 30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102年12月16日凌晨3時58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年12月16日凌晨4時2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102年12月16日凌晨4時17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26 102年12月16日凌晨4時6分許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42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貳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102年12月17日上午7時10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0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叁佰元、壹佰玖拾玖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2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99元 28 102年12月19日上午7時3分許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47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柒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102年12月22日上午10時5分許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99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102年12月23日晚間9時56分許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420元 刷退41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貳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102年12月24日上午8時10分許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47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柒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102年12月24日上午8時41分許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1,300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4分許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1,435元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壹佰陸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4分許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160元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上開犯罪事實㈢所示之竊盜部分 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上開犯罪事實㈢所示之提領現金部分 朱瀚泓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上開犯罪事實㈣所示之竊盜部分 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上開犯罪事實㈣所示之向「LINE」消費部分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貳拾捌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上開犯罪事實㈣所示之向「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音樂KKBOX)」消費部分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捌佰玖拾肆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上開犯罪事實㈤所示之竊盜部分 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上開犯罪事實㈤所示之刷卡消費部分 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陸拾陸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緝字第1176號起訴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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