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宏岳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宏岳共同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宏岳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又
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將告訴人王○偉遺落之免稅商品1袋
(內有白色戀人1盒、夕張果凍1袋、六花餅乾1盒、薯條三
兄弟2盒及ESSE香菸2條,價值共計新臺幣2,702元)任意侵
占入己,可見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尊重及自己守法觀念均有
偏差,所為實不足取,兼衡上開物品業經扣案並經告訴人領
回,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目
的、所生損害、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及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所侵占之免稅商品1袋(內有白色戀人1盒、夕張果 凍1袋、六花餅乾1盒、薯條三兄弟2盒及ESSE香菸2條)業經 扣案並返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777號
被 告 蔡宏岳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宏岳明知拾得他人所有遺失物品,應交還失主或報警處理 ,不得據為己有,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 市○○區○○○路0號之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入境西三路21號柱 附近吸煙區,拾獲王○偉遺失之免稅商品1袋(內有白色戀人 1盒、夕張果凍1袋、六花餅乾1盒、薯條三兄弟2盒及ESSE香 菸2條,價值共計新臺幣2,702元)後,竟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女性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 失物之犯意聯絡,將上開物品侵占入己。嗣王○偉報警後,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並扣得白色戀人1盒、 夕張果凍1袋、六花餅乾1盒、薯條三兄弟2盒及ESSE香菸2條 (已發還)。
二、案經王○偉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蔡宏岳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 :伊當時有撿到,沒有拆開,拿給旁邊的女性友人,伊等一 起去高鐵站,還沒有回到家,就接到警察來電,伊沒有交給 警察,是因為伊要趕快回去處理阿公癌末的事情等語。惟查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王○偉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監視器檔案光碟1片在卷可 參。另被告拾獲上開物品地點係在機場周邊,常有員警或保 全人員巡邏,被告應可立即將該拾得物交由員警或保全人員 處理,豈有捨近求遠,先將該拾得物帶回住處,待有空再拿 至警局處理之理?被告縱有時間壓力不便即時將拾得物送交 警察機關,自可選擇將該拾得物繼續留在原處,由警察機關 主動發現,是被告上揭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又其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就前開罪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請均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侵 占之上開商品,業經告訴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聲請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昆翰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